阳江市慈善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社会救助、扶贫、公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如下:
一、筹集款物
(一)捐赠款物来源
1、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单位)和人士的捐赠;
2、政府部门的资助;
3、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4、收取会员会费;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捐赠原则
1、捐赠款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受赠应出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义赛等专项慈善募捐活动向社会进行募捐。
(三)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本会的捐赠,对照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捐赠款物使用原则
(一)定向捐赠款物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委托受赠地县级民政局执行发放;
(二)非定向捐赠款物的资助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三)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公益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赈灾、助困、司法等公益性救助工作,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四、捐赠款物使用审批程序
(一)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项目实施,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二)捐赠款物的资助按审批权限审批方可支出,并由理事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五、捐赠款物的管理
(一)捐赠款和物,分别建立帐目。捐款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捐物设立物资台帐,专账管理。
(二)政府部门资助的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单位、个人和社会监督。
(四)接受捐赠单位和个人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查询监督。
六、本办法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阳江市慈善会常务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