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城乡低保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辖区常住户口或外地人口与本市常住人口形成家庭成员(配偶及子女)关系,共同生活在本市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⑴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⑵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⑶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⑷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四类人员,均可申请低保救助。
2、城乡低保保障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申请] 提出低保申请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上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 ⑴初审。居(村)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且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进行审核。⑵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者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者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审批。对批准纳入低保救济的,核定救济金额,并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做好对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低保救济金的发放工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中央、省、市属企业生活困难职工申请低保救济的,还需由企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当地总工会审核汇总,由总工会统一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审批。
居(村)委会或企业单位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居(村)民对张榜公布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审核。
3、低保救助金的发放
对批准纳入低保救济的家庭,实行差额补助。低保救济金的领取日期是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起计算,按月(季)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期限除‘三无’人员为一年,其他人员为半年,领取期限期满,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视为脱贫,取消其保障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