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公告
时间: 2026-07-14 17: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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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我局对《阳江市阳东区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文号:阳环建审〔202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规定,撤销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阳江市阳东区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阳环建审〔2021〕24号)的环评批复,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阳环建审〔2021〕24号环评批复文件即行作废。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