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定时洒水抑尘、加强室内通风、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并加强维护和管理,降低施工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营运期项目护套挤包工序产生废气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由5根17m排气筒(DA006-DA010)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级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限值要求;三层共挤工序产生废气通过100m高空无组织排放;项目备用发电机房燃烧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由通过专用烟囱引至楼顶排放,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项目生活污水处理措施处理。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项目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槽车运至临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待滨海旅游公路市政管网接通后,由市政管网引至临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C 级标准和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三者中较严值。 (三)施工期施工机械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排放限值。营运期对噪声设备采取墙体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场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能回收的建筑垃圾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处理。营运期间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交由具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或原供应商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营运期应严格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时,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