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期在施工场地建设临时导流沟,导流沟上设置沉砂池,施工场地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过程及场地洒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后排放。 施工期设置施工围挡、定时洒水抑尘、加强对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维护和管理,降低施工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限值;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建筑垃圾按市政部门要求进行定点弃置。 2、运营期钢包浇铸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后,依托现有的“低压长袋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由45m高排气筒DA050排放;中间罐倾翻含尘废气经移动除尘罩捕集后,依托现有的“低压长袋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54排放。加热炉使用低氮燃烧技术,采用高炉煤气作燃料。加热炉燃高炉煤气产生的烟气经过排烟风机送到脱硫设备,烟气经过钠基脱硫、布袋除尘处理后由50m高排气筒DA058排放;加热炉空排产生的烟气经过钠基脱硫、布袋除尘处理后由50m高排气筒DA059排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SO2、NOx。浇注及中间罐倾翻废气排放参照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轧钢加热炉废气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日常管理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钢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执行。厂界颗粒物、SO2、NOx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3、运营期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回用水标准,回用于水质要求不高的辅助生产用水、绿化等用水。 4、运营期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场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如切头、切尾边角料、废品、氧化铁皮以及铸余渣在经收集后作为炼钢原料回用于生产流程;废耐火材料、废包装物经收集后交由相关资质单位拉运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6、运营期须严格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时,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7、项目严格按照竣工验收的内容对工程项目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加强人员培训,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8、加强与周围群众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问题,有问题须立即整改,以减少对外界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