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17-10-13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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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的依据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条关于:“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中的附件《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缴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第二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调整《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拟从发文之日起,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0.7%调整为1%。
该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