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领导解读新社保法:社保关系可转移接续
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着力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副局长、市社保局局长莫国驱,请他就该部法律的一些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社保关系可转移接续
莫国驱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社会保险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决办法:“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此外,个人或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失业保险关系也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莫国驱表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我市其实早已开展,目前省内基本已经实现“无障碍”转移。省外转移也已开展,但由于电脑联网工作尚未完善,办理转移需要手工操作。
亮点二:解决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参保者的待遇问题
《社保保险法》另一个亮点,是解决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参保者的待遇问题。莫国驱解释,按照国务院原来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终止养老关系。《社会保险法》统一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交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同时,也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亮点三:因“第三人”受伤,可先治病再追偿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受伤,但第三人却逃匿或拒付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先付”,确保参保人得到及时救助。根据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个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亮点四:参保人的权利更多了
莫国驱介绍,《社会保险法》在工伤、失业、生育等险种方面增加了参保者的权利。
一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失业保险待遇提高:领取失业金最长期限不变,但缴费不满14年的参保人员领取的失业待遇期限比我省先行政策有所提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是生育保险扩大支付范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配偶未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莫国驱表示,《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各地还将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因此,广东省出台《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后,我市也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