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审计范围明确经济责任――市审计局就《规定》答记者问
去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施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次出台的《规定》与1999年5月两办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相比较有哪些新变化、新特点?如何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日前,市审计局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据了解,1999年出台的两个《暂行规定》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尚不包括县级。我市从2002年开始进行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那么,《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哪些变化?
答:《规定》对审计对象和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规定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审计对象为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问:据了解,《规定》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内容更加明确,并增加了新的审计内容?
答:是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确定审计内容的原则,即“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第十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2、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3、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4、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5、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这是《规定》增加的审计重点内容。
问:被审计领导干部十分关心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新《规定》对有关责任的划分和责任划分标准作了哪些修改?
答:根据十年来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定》承接了两个《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将责任直接划分为3种: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直接责任的划分标准,《规定》删去了“失职、渎职行为”一种情形,相应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划分标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主管责任分为两种情形:(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领导责任确定为一种情形,即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问: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规定》如何要求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答:《规定》明确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要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二是对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问:《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是否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答:依法审计、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合法权利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要求。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规定了回避、保密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制度,《规定》还专门增加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等规定。
同时,为了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