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村村通政策解读
确保“村村通”长期通是政府“村村通”工作坚持的一贯方针,2006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就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村村通”的建设和管理明确了具体要求。
第一,因地制宜,采取无线、卫星、有线等多种建设方式。一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即已经能够收看到无线广播电视节目,但看得频道少、看得图像质量不好的地区,要实施加强无线覆盖工程建设,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二是对于无线广播电视转播台站信号覆盖不到的少部分偏远地区的“盲区”,即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的“盲村”的建设问题,将主要采用直播卫星方式。三是对于城市郊区等居住较密集、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采用有线光缆联网方式。
第二、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确保“村村通”长期通的运行维护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国家已经明确将加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作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具体来说,就是转播中央、省、市地、县节目的无线发射台站的设备更新和维护经费,由中央、省、市地、县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给予补助。同时,国家对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用电给予电价优惠政策,对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网给予一定期限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尽早建立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
第三,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县、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农村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完善确保“村村通”长期通的设备运行维护机制,对已有的县、乡两级维护中心和维护站,要推进制度化规范管理;尚未设立的,可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机构代为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