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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农村消防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

时间: 2026-07-13 15:11:45 来源: 阳江市消防救援局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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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地方立法科学性、民主性,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地方立法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2026年6月25日下午,阳江市消防救援局组织召开《阳江市农村消防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本次听证会全部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5日,我局在阳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召开〈阳江市农村消防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及征集听证代表的通告》,通告公示期限为30日,定于2026年6月25日举行听证会。通告发布期间,未收到社会自然人、市场主体自主报名。

  为全面听取各行业、各层级意见,保障听证代表覆盖面与代表性,依据立法听证工作规范,按照兼顾行业特点、地域分布、不同利益群体的原则,定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行业协会、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经营主体、市直相关职能单位共25名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参会。

  本次听证会于2026年6月25日15时在市消防救援局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市消防救援局局长龙国锋主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有听证陈述人发言内容均整理形成书面听证笔录存档。听证会时长两个半小时,25名听证陈述人依次围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消防处罚条款的合法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其他条文内容发表意见建议。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睿明、市消防救援局副局长黄烈针对现场提出的条文疑问、修改建议逐一归纳、现场回应;龙国锋局长作总结讲话,对全体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充分吸纳,明确会后结合各方意见对条例文本逐条修改完善。

  二、立法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本次听证共收集十组单位、基层代表提出的修改建议,按照采纳、部分采纳、暂不采纳、不予采纳四类分类处置,所有建议均结合上位法律法规、中央及省市政策、我市基层权责清单逐条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委编办吴志慧

  1.建议:第十二条第(四)项涉及消防检查的重点场所,建议参照我市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镇街配合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九小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范围内进行明确。理由是:根据省委编办审核清单的统一口径。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将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履职清单配合履职清单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性自建房、违法建筑、‘九小场所’和‘三合一’场所、老旧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台账底数、隐患及整改情况。”

  理由:鉴于履职清单会动态调整,而立法难以同步实时更新,故应在不违反履职清单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内容尽可能应列尽列。

  2、2.建议:将第十二条第(十)项“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委托,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修改为“按照权限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契合中办、国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避免未经省级统一部署擅自以委托形式向下下放执法事项,防范基层权责下放不合规风险。

  3、3.建议:第三十五条“单位或个人违规情节轻微未引发火灾,由镇街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尚未造成火灾事故,情节轻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

  采纳情况:采纳。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尚未造成火灾事故,情节轻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

  (二)市委社会工作部雷颖恒

  建议:建议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和《阳江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中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完善第9页第十三条中的内容。

  采纳情况:采纳。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将原第四项消防档案相关内容整合并入本条第二项,简化村(居)委会工作事项,规避基层重复履职、形式主义问题。

  (三)市自然资源局冯永龙

  1.建议:统一全文监管主体表述。第10、12、15、29条对管理主体表述混杂(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与街道办属同级,建议统一规范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采纳情况:暂不采纳。

  理由:本条例规制核心为农村区域,仅城中村等特殊区域涉及街道办事处,全域统一括号表述易造成条文适用混淆。

  2.建议:条例覆盖范围存在空白。条例仅提及村居民,未覆盖大量自然村、乡村集中居住点,建议补充完善。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自然村不设独立村民委员会,不是村级治理机构,现有条款可通过村属地管辖实现全覆盖,继续沿用现有表述。

  (四)市司法局潘姝娅

  1.建议:法律责任条款存在缺失。第24条第四项经营主体相关义务,无对应处罚条款;堵塞消防通道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未在条例中体现。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第二十四条堵塞消防通道等相关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强制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已有完整规定,地方性法规无需重复增设罚则,基层执法可直接适用上位法。

  2、2.建议:完善个体工商户处罚标准。条例规定仅警告、500元以下罚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衔接不足,需完善对应罚则。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处理方式: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细化区分普通个体工商户、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分层设置对应处置标准,完善与上位法衔接表述。

  (五)市农业农村局罗兰英

  1.建议:部门监管边界不清:第十一条农事用火未清晰划分农业、林业部门防火责任;未将文广旅体部门纳入乡村民宿、文旅场所消防监管体系,建议增补。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