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关于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 2025-06-12 09:44:00
来源: 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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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关于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的规定有哪些?
答: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如下:
一、省份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
二、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地区
河北雄安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