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是否放开管理?
时间: 2021-02-25 16:42:3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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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件的通知,在2015年9月已放开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上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停车场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