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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阳江市“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阳江市政府网站 时间:2019-11-22 10:1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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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8252355分许,沈海高速公路阳江市阳西县程村镇路段往湛江方向3303公里+68米处发生一起大客车(车牌号粤GM7259,实载48人)失控与公路防护栏碰撞后向右侧翻,造成车上6人当场死亡、1人送院抢救无效死亡、1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46万元(以下简称阳江市“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希书记、马兴瑞省长及陈良贤、张光军、张虎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遇难者善后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要求持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细落小落实交通安全各环节隐患排查整治,切实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等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阳江市委市政府迅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焦兰生和市委副书记、市长温湛滨立即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全力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绩和市委常委、阳西县委书记孙波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在外出差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梁进海同志立即指示分管副局长和交警支队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826日,阳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阳江市委副书记、市长温湛滨担任组长,阳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绩,阳江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梁进海,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王海贵处长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应急管理局、阳江市纪委监委、阳江市总工会、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和阳西县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阳江市政府“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江市人民政府、雷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并委托有关机构、专家协助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不断充实加强调查力量,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251901分,驾驶人邓文超驾驶粤GM7259号大型客车(司乘人员3人)从广州车陂出发前往三元里地铁口附近路段接载45名乘客(含免票儿童4人),该客车于2120分由广州广园入口进入广州环城高速,2139分经过佛开高速南庄段,2236分经过开阳高速沙塘段,2351分经过阳茂高速程村互通。2355分许,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阳江市境内阳西段3303公里+68米处的慢速车道时,在采取制动措施时引起车辆失控,致使车头部分与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刮撞后车身掉转,左侧车身再与公路右侧护栏碰撞并侧翻,造成车内6人当场死亡、1人送院抢救无效死亡、11人受伤及车辆损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26005分许,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室接到市公安局110出警指令称:沈海高速公路往湛江方向3303公里处发生一辆大客车侧翻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接到情况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通知高速公路二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大队领导、120急救中心、消防、高速公路阳茂路政大队、交通拯救队等相关单位赶往事故现场处理。

阳江市委、市政府和阳西县委、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公安交警、消防、应急、交通运输、民政、医疗等部门赶到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等相关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湛江市、雷州市政府接报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善后处置工作。

受阳江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绩立即率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为全力做好阳江市“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和事故善后安抚工作,市政府成立以温湛滨市长为组长、相关市领导为副组长的“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善后安抚组、医疗保障组、交通处置组和舆论报道组等五个专项小组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绩,市委常委、阳西县委书记孙波,阳西县县长谭忠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戴锐心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在外地出差的阳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梁进海同志立即指示分管副局长和交警支队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抢救受伤人员。26日凌晨031分,高速公路二大队出警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开展抢救伤者等应急处置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先后组织50多名干警抢救受伤人员。26日凌晨007分,阳江消防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阳西消防大队、特勤中队、程村专职队以及支队全勤指挥部出动赶赴救援,033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共投入8辆消防车和38名消防指战员参与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阳西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接报后,迅速指挥调度县域内5辆救护车、25名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救。救援人员共搜救出42名乘客,事故当场死亡6名乘客由市殡仪馆车辆运走。事故受伤12名乘客,由阳西县人民总医院用救护车接回医院救治,其中1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另11名伤者收入院治疗。其余没有受伤乘客安排车辆转运回湛江雷州市。826日凌晨4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全线恢复通车。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826日上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绩在阳西县主持召开事故处置工作协调会,全面部署医疗救治和善后工作。

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总医院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抢救机制,对所有伤者进行伤情检查,医院全面做好救治工作,截至1018日,原11名住院治疗的伤员7名已康复出院,另外4名病情稳定进行康复治疗(1名在阳西县总人民医院治疗,2人在广州康复医院治疗,1人在广西玉林市骨科医院治疗)。

截至1018日,7名死者家属已和雷州市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车主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善后赔偿工作处理完毕。

4.应急处置评估

阳江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公安交警、消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应急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无疫情发生。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GM7259号大型客车,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6HQE9,车辆识别代号为LZYTATF60B1088191,发动机号为1611J188472。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1223日,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雷州市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州粤通公司),核载44人,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91231日,车辆证照齐全,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2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乘运人险。

经核查,该车20121月至20198月共有81起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完毕,201711日至2019825日止共有交通违法记录16起已处理完毕(其中现场违法信息记录9起、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7起)。

事故车辆出资人为黄坚,其于2011年与其他股东以雷州粤通公司名义出资购买GM7259号大客车,并与雷州粤通公司签订了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在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后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了营运手续,从20111223日开始运营。201812月,黄坚与黄立仲合伙,黄坚出资从其他股东收购17辆大客车(包括GM7259号大客车,所有人登记为雷州粤通公司),由黄立仲与雷州粤通公司于201911日签订车辆承包合同,17辆大客车由黄立仲全面负责运营管理。

经查,事故车辆201211日取得湛江市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为粤交运管湛字001874351号,经营范围为市际班车,运营线路为湛江雷州雷城汽车客运站至广州罗冲围汽车客运站;于201911日取得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为雷州粤通公司,证号为粤客运班车许字152342号,起点及站名为湛江雷州雷城汽车客运站,讫点及站名为广州罗冲围汽车客运站,主要途经地为207国道、湛徐高速、广湛高速、增槎路,有效期至20241231日。

经阳江市江城区(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事故车辆前照灯撞损,经通电检测,前照灯、车尾灯、刹车灯有效,方向机没见漏油现象、方向正常,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有效,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的相关标准要求,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事故车辆车体痕迹均为与道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及立柱刮擦、碰撞形成,排除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邓文超,男,45岁,广东省雷州市人,驾驶证准驾车型A1D,发证机关为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19991111日,有效期至20211111日。邓文超的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核查,20079月至20198月邓文超共有28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完毕。邓文超于2009225日经考试合格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408821974*******6,类别为大型客车,从业资格为经营性道路客运或货运,换证日期为2015416日,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日期至2021310日。

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驾驶员邓文超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对邓文超的体液使用“胶体金法”进行毒品检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验结果显示为阴性,排除驾驶人邓文超因酒驾、毒驾导致驾驶行为失控的因素。

(三)事故车辆乘员情况

事故车辆登记核载44人,事故发生时实载48(含4名免票儿童,驾驶人2名、乘务员11825,事故车辆没有向广州罗冲围汽车客运站报班进站并由站场安排发车,该车由广州车陂出发驶往三元里地铁口附近路段接载45名乘客。经调查,事故车辆接载乘客均由黄立仲聘请的站外票务人员联系,再电话告知乘务员梁有聪前往指定上车地点接载。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6人当场死亡、1人送院抢救无效死亡、11人受伤、1辆客运车辆损毁。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746万元。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经查证,事发时当天天气为小雨,平均雨量1.6毫米/小时,西南风2级(2.4/秒),温度28.4度。路面没有明显积水。

2.事故形态

经对现场痕迹和车体痕迹进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的形态为:一起大型客车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后掉头再与右侧护栏碰撞并侧翻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3.事故路段情况

阳茂高速200411月建成通车,起于阳江市白沙镇,止于电白观珠镇,全长79.76公里,事故路段位于阳茂高速路段G15沈海高速公路往湛江方向3303公里+68米处(阳江市阳西县境内)。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方向,西往湛江方向,双向四车道,中央分隔带宽3米,左侧路缘带宽0.5米,行车道宽7.5米(两车道),硬路肩宽3米,土路肩宽0.5米。沥青,地表潮湿,路面完好,没有明显积水,视线良好。日间小客车限速12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限速100公里/小时,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2

1事故路段情况

4.事故车辆速度及拆检情况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按照《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GA50-2014)对事故车辆进行速度鉴定,通过数据分析与计算,鉴定事故车辆减速前的车速范围为每小时106.2109.8公里。经对事故车辆左前轮爆胎原因进行鉴定:事故车辆与道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后,车身在旋转过程中左前轮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刮擦,从而导致轮胎爆胎。

阳江市江城区(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得出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左侧车身、风窗玻璃撞毁、左前车胎破裂。经人工检验,该车前照灯撞损,经通电检测,前照灯、车尾灯、刹车灯有效,方向机没见漏油现象、方向正常,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有效。

5.事故车辆车载视频及GPS数据情况

一是经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半岛北斗天云卫星定位系统有限公司技术员取事故车辆的车载视频监控和GPS数据,并对事故车辆现场检测,发现车载视频和GPS数据有缺失,车辆连接GPS设备线路已有改动,自行加装ACC电源开关,而致行驶过程中信号时速未能在卫星平台显示。

二是经粤行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技术员采集雷州粤通公司15辆大客车(含肇事粤GM7259车辆)GPS行车记录仪的行驶数据,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营运重点车辆行车记录仪检测仪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分析梳理。经分析肇事车辆粤GM7259存在如下问题:

1)频繁疑似屏蔽和关闭GPS行驶记录仪(分析肇事粤GM7259车辆行驶数据时,发现该车存在经常性、频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GPS信号进行长时间的疑似人为屏蔽和关闭操作,疑似屏蔽和关闭间隔最小时间单位为7分钟一次,导致GPS行驶记录仪无法正常工作和存储车辆的行驶数据,导致车辆的行驶轨迹断断续续);

2)存在严重的疲劳驾驶记录(2019年至今肇事车辆粤GM72597条疲劳驾驶记录,属于频繁疲劳驾驶);

3)事故发生时GPS行驶记录仪行驶数据缺失(从232210秒起至2355分事故发生时这段时间车速始终为0,没有车辆行驶数据,此时间段肇事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

4)司机驾驶过程中没有插入司机身份信息卡到GPS行驶记录仪。

其余14台大客车,分别存在疲劳驾驶记录以及部分司机驾驶过程中没有插入司机身份信息卡到GPS行驶记录仪的问题。

三是阳江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经提取比对粤GM7259号大型客车的车载视频监控和GPS数据分析,邓文超驾驶粤GM7259号大型客车在825026分至157分从广州回雷州,驾驶时长1小时31分;从雷州出发到广州时间为649分至1230分,减除停车时间,驾驶时长5小时40分;从广州至事故发生时间,1901分至2355分,减除停车时间,驾驶时长410分。邓文超25日当天驾驶总时间为10小时18分。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邓文超在25日存在疲劳驾驶。

(六)涉事单位有关情况

1.相关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雷州市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州粤通公司),是雷州市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属下公司,持有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882707556985M,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营业场所为雷城镇西湖大道094号,法定代表人:游启剑,成立日期:1982216日,营业期限:长期,营业范围:市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汽车租赁;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及检测;汽车货物运输;搬运装卸。雷州粤通公司取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湛字440800000005号)。

雷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雷州粤通公司隶属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关系,不直接行使企业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资产经营公司在对投资企业实施产权管理中,不得侵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雷州粤通公司财务独立,现名下营运客车130台,其中市际班车29辆、县际班车55辆、县内班车46辆。雷州粤通公司除有客运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的办公设备外,名下130辆营运客车为私人购买,以带车承包经营形式与各车辆实际所有人(130辆营运客车共40名承包者)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用雷州粤通公司名义登记上牌并从事客运经营。

2)五星快车个体车队(以下简称五星车队)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质,名下共有17辆营运客车,为方便乘客识别和联系,分别在车身喷涂五星快车字样,对外号称“五星车队”,系黄立仲与黄坚两人组建成立,盈利按六四分成。黄坚为17辆营运客车的出资人,也是事故车辆的出资人、实际所有人;黄立仲负责17辆营运客车的日常营运管理,为车队主要负责人。五星车队在事故发生前共有驾驶员38人,乘务员10人,站外揽客联系员3人,均承包经营(实为变相挂靠)在雷州粤通公司的名下运营。其中事故车辆粤GM7259大型客车于201911日由黄立仲与雷州粤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实为变相挂靠),营运线路为雷城汽车客运站至广州罗冲围汽车客运站。

3)雷州市雷城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城客运站)持有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325131906W;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雷州市新城大道与207国道交叉的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黄坚;注册资本:玖拾捌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210日;营业期限:198912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取得雷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客运站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湛字440800058711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有效期:2012129日至2029527日。

4)广州罗冲围客运站公司(以下简称罗冲围客运站)持有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6311613U;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八大出口中西北出口起点的增槎路;法定代表人:李国柱;注册资本:贰仟壹佰柒拾伍万元整;成立日期:1999527日;营业期限:1999052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201963日,罗冲围客运站与雷州粤通公司签订进站经营合同,允许雷州粤通公司名下6台客运班车(均为五星车队,包含事故客车)进站经营,合同期:201971日至2020630日止。825,事故车辆没有向罗冲围客运站报班进站,也没有经站场安排发车。

2.事故路段路况和路面管控情况

1)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茂公司)要负责G15沈海高速公路阳茂路段(含事故路段)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和沿线综合开发。经调查,事故发生路段标线标牌清晰,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没有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路面路况良好;同时,在阳江市“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阳茂公司路政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处置,能迅速行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等工作处理得当。

2)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二大队)。高速二大队管辖G15沈海高速公路阳江路段(含事故路段)全长70多公里,为了加强路面管控和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高速二大队落实联勤联动工作制度,大力开展交通整治工作:一是制定路警联勤工作机制,交警、路政实行错峰巡逻;二是加强监控中心、交警值班室视频巡视工作,加强路面动态管控,防止出现空档;三是每月不少于2次联合交通、路政等相关部门在服务区和收费站开展联合执法;四是重点加强下半夜的路面巡逻管控,并落实签到制度。事发当日,高速二大队勤务巡逻安排合理,路面监控工作到位,且在阳江市“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接警处警等工作处理得当,正确履行了本职工作职责。

3.事故车辆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经查实,事故车辆为黄坚出资所有,由黄立仲负责经营管理、车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按约定缴交停放费、安全检查费及各项规费,除每月缴交给雷州粤通公司2300元人民币的承包费外,事故车辆的全额营业收入均归黄坚和黄立仲所有,不上缴雷州粤通公司,事故车辆及其驾驶人由黄立仲直接管理,雷州粤通公司事实上未参与事故车辆的经营活动管理。

雷州粤通公司与罗冲围客运站签订进站经营有6台客运班车,包括事故车辆原营运发车地点为广州罗冲围客运站,由于该站客源较少,五星车队每天只轮留报班进站并由站场发车2辆客车。事故当天,事故车辆未向站场报班进站,黄立仲私自安排事故车辆停靠在站外,将营运发车地点变更至广州三元里地铁口附近路段,接载乘客过程中,均以站外揽客的形式,通过电话联系,预约接载地点。

4.事故车辆动态监控装置运行管理情况

事故车辆有两套动态监控装置,其中一套为雷州粤通公司按要求安装的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另一套由黄立仲自行安装的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视频装置。

1)行驶记录仪情况。25232205秒行驶速度为76公里每小时,从232210秒起至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在动态监控平台中的行驶速度均为每小时0公里。

2)车载视频装置情况。该视频装置显示事故车辆事故发生前部分乘客没有佩戴安全带,同时部分乘客在询问笔录承认乘车时没有系安全带,乘务人员也没有提醒督促乘客佩戴安全带。

3)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鉴定结果。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对事故车辆车载视频进行逐帧分析计算,事故车辆在减速前车速约为每小时106.2109.8公里,鉴定事故车辆驾驶人邓文超超速行驶3

4)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监测站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检测结果。经人工检测,事故车辆前照灯撞损;经通电检测,前照灯、车尾灯、刹车灯有效;方向机没有见漏油现场、方向正常;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5.雷州粤通公司营运客车历史违法记录处理情况

自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来,省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大对公路客运市场的打击整治力度,省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自2016年以来查处粤GM7259大客车违章12宗(其中在广州区域查处违章7宗、佛山区域查5宗),查处雷州粤通公司所属车辆违章共278宗(其中广州区域查处违章99宗、湛江区域查处违章55宗、深圳区域查处违章52宗、其他地市查处违章72宗)。2017年以来广州市交通执法部门对雷州粤通公司实施执法约谈6次,督促该企业在广州守法营运,并向湛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事故车辆粤GM7259大客车违章情况4次,通报雷州粤通公司所属车辆在广州违章情况15次。另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自2012年以来事故车辆粤GM7259历史交通违法记录81宗,扣81分(近三年23宗,扣33分);事故车辆粤GM7259大客车司机邓文超历史交通违法记录28宗,共扣21分;自2016年以来雷州粤通公司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记录共1299宗。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驾驶人邓文超驾驶肇事车辆在沈海高速公路阳江市阳西路段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驾驶操作不当引起车辆失控,致使车头部分与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刮撞后车身掉转,左侧车身再与公路右侧护栏碰撞并侧翻。

2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客运企业长期变相挂靠经营、源头管理缺失、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雷州粤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4未按相关规定对肇事司机邓文超在内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按照公司既有的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肇事车辆擅自改动GPS装置,自行加装ACC电源开关,而致行驶过程中信号时速未能在卫星平台显示,逃避大型客车动态监控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肇事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事故隐患5;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车辆长期不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等违法行为6运营管理混乱,与变相挂靠的五星车队(17台大型客车)签订《车辆经营承包合同》7

2)五星车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8,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五星车队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质,将车牌号为粤GM7259的肇事车辆和另外16台大型客车变相挂靠在雷州粤通公司名下经营;未按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线路运营,存在不进站安检和站外沿途揽客行为9;未建立车队运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0;未对大型客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司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1;对肇事大客车擅自改动GPS装置,自行加装ACC电源开关,而致行驶过程中信号时速未能在卫星平台显示,逃避大型客车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未及时消除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未督促落实乘客佩戴使用安全带等事故隐患。

3)雷城客运站未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督促管理客运班车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对客运车辆监控不力。雷城客运站法定代表人黄坚,其与黄立仲合伙,黄坚出资收购17辆客车,经营盈利黄立仲与黄坚按六四分成。黄立仲负责客车日常运营管理,黄坚虽未直接管理车队,但其为车队出资受益人,同时黄坚作为雷城客运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默许五星车队名下客车不履行进出站协议长期不进站发车、站外揽客、不按许可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2.交通运输部门对客运企业及营运客车的安全监管不力

1)雷州市交通运输局12未按规定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能。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交通客运市场源头整治不力,对雷州粤通公司名下客车变相挂靠经营的问题失察;未发现肇事大客车擅自改动GPS装置,自行加装ACC电源开关,而致行驶过程中信号时速未能在卫星平台显示,逃避大型客车动态监控平台监控问题;对雷州粤通公司客车长期不按规定13进站场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监控中心当班监控员林争营未参加专业培训教育,未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及各项功能14;未按规定15运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对运行客车实施有效监控。

2)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未能深刻吸取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未严格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未能全面排查清理道路客运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变相挂靠行为,未能切实解决客运企业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突出问题。

3)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道路运输执法监管有待加强。

自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来,广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大对辖区公路客运市场的打击整治力度,其中:2016年以来查处粤GM7259大客车违章7宗,查处雷州粤通公司所属车辆违章共99宗,对雷州粤通公司实施执法约谈6次,并向湛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事故车辆粤GM7259大客车违章情况4次,通报雷州粤通公司所属车辆在广州违章情况15次。但是,825日(星期日),肇事车辆在广州市三元里地铁口附近招揽接载乘客,该路段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综合执法科执法监管辖区,经调查,该局交通综合执法科周工作计划表、执法日志等资料该局交通综合执法科每逢星期六、日不安排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执法,未能及时查处肇事车辆在辖区站外上下旅客、站外揽客等16违规行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对营运客车重点管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有待加强

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7(以下简称雷州市交警大队)对辖区客运企业、车辆交通安全管控不力。作为肇事车辆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本地区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未按上级文件要求18加强对本辖区“两客一危”企业重点客运车辆的管控。雷州粤通公司作为道路客运企业近年来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其中,2012年以来事故车辆粤GM7259历史交通违法记录81宗,扣81分(近三年23宗,扣33分);事故车辆粤GM7259大客车司机邓文超历史交通违法记录28宗,共扣21),并且长期频繁发生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带病”经营,雷州市交警大队作为属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中,未将雷州粤通公司列为“两客一危”重点运输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整治雷州粤通公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4.地方政府督促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对客运市场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雷州市政府19督促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力,重部署轻落实,督促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不力。雷州市政府对雷州市交通运输局整治客运市场工作督促不力,对粤通公司客运车辆变相挂靠经营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阳江市“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阳江市“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我省今年来死伤人数最多,损失极为惨重的一次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客运企业长期存在变相挂靠经营、源头管理缺失、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及交通运输部门对客运企业监管不力等问题。相关单位部门和客运企业没有深刻吸取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排查清理客运车辆变相挂靠经营行为。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私人购车变相挂靠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事故车辆出资所有人黄坚购买车辆后,通过黄立仲与粤通公司签署车辆经营承包合同,以粤通公司名义从事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皆由黄立仲直接管控,粤通公司对五星车队17台客运车辆以及驾驶人的管理形同虚设。粤通公司其名下客运车辆变相挂靠,粤通公司对这些车辆长期失管失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是造成当前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易发多发的根源。

2.企业车辆动态监控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所属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实施监控和管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对事故车辆车载视频进行逐帧分析计算车速,事故发生前事故车辆车速约每小时106.2109.8公里超速行驶。但粤通公司动态监控平台中该车的行驶速度232210秒起至2355分事故发生时这段时间始终为0且粤通公司没有及时告知司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控作用。

3.事故车辆乘客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加剧了事故伤害后果

经调取事故车辆车载行车记录仪数据显示,客车碰撞瞬间有6名未佩戴安全带乘客被甩出车外,另外车内多名未佩带安全带的乘客发生相互挤压、碰撞造成伤害。

4.查处营运客车违规营运问题不力

事故车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规定的营运路线为雷州市雷城汽车客运站至广州市罗冲围汽车客运站,但黄立仲擅自将营运路线起点变更为雷州唐家镇车站附近路边、杨家镇加油站附近路边和广州三元里地铁口附近路边。事故车辆于8259时左右从雷州唐家镇车站附近路边发车时,接载36名乘客前往广州市,在三元里地铁口附近路边放下乘客后,司机驾车到车陂附近路边停靠。于2030分左右,司机驾车到三元里地铁口附近路边接载45名乘客前往雷州市。事故车辆长期违规停靠、站外揽客,由站外联络员电话联系乘客后再通知乘务员,预约接载地点。雷州粤通公司对于客运车辆的进站发班和回场下客安全检查的规定不落实,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雷州粤通公司所属客运车辆不按批准线路和站点营运、违规停靠、站外揽客等行为打击不力。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5人)

1.邓文超,群众,五星车队肇事车辆(粤GM7259)的司机,驾驶人邓文超驾驶肇事车辆在沈海高速公路阳江市阳西路段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路面湿滑操作不当引起车辆失控,致使车头部分与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刮撞后车身掉转,左侧车身再与公路右侧护栏碰撞并侧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826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立仲,群众,五星车队主要负责人21,负责车队全面工作。黄立仲将包括肇事车辆在内的车队17辆客车以承包形式经营(实为变相挂靠),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大型客车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肇事大客车擅自改动GPS装置,自行加装ACC电源开关,而致行驶过程中信号时速未能在卫星平台显示,逃避大型客车动态监控平台监控问题,未及时消除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的事故隐患,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2,于201994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林振文,中共党员,雷州粤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23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直接任人职责,未能及时排查肇事车辆GPS装置擅自改装加装断电开关及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车辆未按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线路运营、站外揽客,不进站安检等事故隐患;同时,雷州粤通公司作为道路客运企业近年来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并且长期频繁发生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带病”经营的事故隐患问题,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能督促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并提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客运车辆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从而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态势;允许以公司名义入户的130台客运车辆,其中包括五星车队17台客车(包含肇事车辆),由购车出资人、车辆实际所有人以承包形式经营(实为变相挂靠);未督促落实公司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对客运车辆实施有效的管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4,于201994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叶振发,中共党员,雷州粤通公司技术安全部负责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按相关规定对肇事司机邓文超在内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肇事车辆擅自改装GPS装置,自行加装ACC电源开关,而致行驶过程中信号时速未能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显示,逃避大型客车动态监控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肇事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车辆长期不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等违法行为;针对近年来公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并且长期频繁发生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整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5,于201994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林媛秀,群众,雷州粤通公司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监控人员,是事故当天监控值班员,对肇事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履职不到位。肇事车辆擅自改装GPS装置,自行加装ACC电源开关,人为屏蔽和关闭GPS信号,致使GPS系统长时间无法正常上传行驶轨迹和行使速度。据粤行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分析肇事车辆粤GM7259车辆行驶数据,发现该车存在经常性的、频繁的在高速公路正常上行驶时,GPS信号进行长时间的疑似人为屏蔽和关闭操作,疑似屏蔽和关闭间隔最小时间单位居然为7分钟一次,导致GPS行驶记录仪无法正常工作和存储车辆的行驶数据,导致车辆的行驶轨迹断断续续;其中,232210秒起至2355分事故发生时,这时间段肇事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粤通公司动态监控平台显示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始终为0林媛秀作为当班监控员对于长时间无法正常接收肇事车辆GPS信号行驶轨迹和行驶速度出现异常,未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26,未履行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监控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7,于201994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

黄坚,群众,五星车队投资人、实际所有人、主要负责人。

1、黄坚是五星车队车辆变相挂靠的主要责任人。调查认定,黄坚是五星车队17辆车(含事故车辆)的出资人、实际所有人。黄坚应对17辆变相挂靠在雷州粤通公司这一行为负主要责任。

2、黄坚纵容、默许五星车队车辆长期不进站发车、站外揽客、不按许可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调查认定,黄坚也是雷城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而事故车辆许可的运营线路为湛江雷州市雷城客运站至广州市罗冲围客运站。黄坚虽未直接管理五星车队,但由于她是五星车队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收益受益人,又是雷州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存在默许五星车队车辆长期不进站发车、站外揽客、不按许可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3、黄坚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很强的关联性。调查认定,“客运企业长期存在变相挂靠经营、源头管理缺失、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的间接原因,黄坚是五星车队车辆变相挂靠的主要责任人、也是默许五星车队车辆长期不进站发车、站外揽客、不按许可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其行为已经与事故发生有很强的关联性。

综上,黄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待公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林振文、叶振发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犯罪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理人员(5人)

1.涉事企业相关人员(1人)

1)游启剑,中共党员,雷州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8。游启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GPS装置擅自加装断电电源开关,公司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无法对客运车辆实施有效的管控,以及司机超速、疲劳驾驶、站外揽客不进站安检等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默许五星车队17台客车,由购车出资人、车辆实际所有人以承包形式经营(实为变相挂靠),公司对这些车辆以及驾驶人的管理形同虚设,长期失管失控;对公司客运车辆近年来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游启剑相应处理。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4人)

2)潘光扬,中共党员,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运输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缺负责人)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交通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交通客运市场整治不力,对雷州粤通公司存在变相挂靠营运的问题失察;对辖区内违规违章营运客车查处打击不力,对道路运输企业执法流于形式,对雷州粤通公司客车长期不按规定进站场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违规监管缺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潘光扬相应处理。

3)王学,中共党员,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GPS监控中心、安全技术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29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管理,未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30,未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未能及时发现肇事车辆GPS装置擅自加装断电电源开关,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无法对客运车辆实施有效的管控,以及司机超速、疲劳驾驶、站外揽客不进站安检等事故隐患,监控平台当班值守监控员岗前未经专门培训教育,不熟悉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王学相应处理。

4)李浩杰,中共党员,雷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副股长,负责运输管理股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雷州粤通公司存在变相挂靠经营的问题失察;没有发现粤通公司客车长期不按规定进站场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李浩杰相应处理。

5)梁景英,中共党员,雷州市交通运输局GPS监控中心副主任,负责GPS监控中心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管理,未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未能及时发现肇事车辆GPS装置擅自加装断电电源开关,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无法对客运车辆实施有效的管控,以及司机超速、疲劳驾驶、站外揽客不进站安检等事故隐患,对雷州粤通公司GPS监控平台以及客运车辆动态管理流于形式,存在监管缺失;安排岗前未经专门培训教育,不熟悉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监控平台监控员当班值守,存在工作过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梁景英相应处理。

上述涉及公职人员的处理问题,建议阳江市纪委监委与湛江市纪委监委做进一步沟通,由湛江雷州市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四)建议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给予处理人员(2人)

1.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对交通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交通客运市场整治不力,对雷州粤通公司存在变相挂靠营运的问题失察;对辖区内违规违章营运客车查处打击不力,对道路运输企业执法流于形式;对GPS监控中心管理存在漏洞。按照管理权限,建议对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伍宗彦给予相应处理。

2.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按规定严加管控本辖区“两客一危”企业重点客运车辆,未能有效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按照管理权限,建议对交警大队大队长周光同给予相应处理。

(五)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雷州粤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雷州粤通公司31、主要负责人游启剑32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雷州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给予游启剑撤职33、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理。

2.雷城客运站未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督促管理客运班车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对客运车辆监控不力。其法定代表人黄坚与黄立仲合伙经营五星车队17辆客车,黄坚作为雷城客运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默许五星车队名下客车不履行进出站协议长期不进站发车、站外揽客、不按许可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建议由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雷城客运站进行相应处理。

3.建议雷州市政府向湛江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彻底清理变相挂靠客运企业,并于202021日前清理解决雷州粤通公司营运客车变相挂靠的问题。

4.建议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向雷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吸取“8·25”事故教训开展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近期重点排查整治全市客运企业和加大联合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客运车辆变相挂靠经营、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站外揽客专项行动,规范营运客车经营秩序。

5.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雷州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加强对辖区客运企业、车辆交通安全管控。

6.建议雷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雷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属下企业监管,彻底整治雷州粤通公司客运车辆变相挂靠经营行为。

7.建议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湛江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沈海高速公路阳江市阳西县程村镇路段“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整改工作挂牌督办的》要求,切实采取相关措施落实整改。

8.建议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合理安排交通执法巡查勤务,不留盲区死角,全面打击营运客车站外揽客行为。

9.建议对符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湛江市、广州市、阳江市三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提高政治站位,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湛江市、广州市、阳江市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扛起整治责任,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清醒认识到安全生产仍处于脆弱期、爬坡期、过坎期,决不能麻痹大意,要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始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把各项工作抓得更紧更实更深更细,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中担当作为,有效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湛江市、广州市、阳江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和严肃氛围,认真摸查登记并公布本辖区内的客运源头单位,与其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教育管理等主体责任。要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源头单位监管,切实履行行政职责。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辖区客运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属企业。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客车安全带使用管理;要联合走访重点运输企业,加大客货运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变相挂靠经营(私人购车、以公司名义经营)车辆,严厉打击各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未进站经营、私自发车、站外揽客等各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查处长途客运车辆夜间凌晨2时至5时营运行为;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客运车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客运车辆违法经营、监管不到位等而诱发的交通事故。

(三)运用联网联控,发挥动态监控作用

湛江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大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装置抽查检查力度,督促营运车辆正确安装和使用动态监控装置,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可靠。一是加强对企业GPS应用平台使用情况的监控,落实人员对运输企业GPS在线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求运输企业严格执行GPS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配备足够的监控人员,确保全天24小时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二是强化客运中心驻点值班监管,做好客运中心周边运输秩序的实时监控,加大对经营违章查处力度,严查超载,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抓好动态管理;三是加强对进站客车的动态监控,及时对客运车辆运行线路、行驶速度和载客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切实做到客运车辆实时在线管理,禁止客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超员、超速及脱线行驶;四是强化GPS车辆上线率,使GPS车辆运行达到100%的安全受控,确保真正发挥GPS监控系统动态监管作用,确保客运安全有序。对未安装或安装后未正常使用、甚至故意屏蔽,篡改监控数据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对外通报。

(四)强化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湛江市、广州市、阳江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辖区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平台值班制度,强化客运企业对所属客车的实时监管,加大对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违规停靠、站外揽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杜绝动态监控不到位现象发生。要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湛江市、广州市、阳江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勇于探索,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短(微)信等宣传工具,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扩大宣传教育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及营运车辆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切实发挥宣传教育在“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中的重要作用。



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7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 根据雷州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雷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公路、城市道路运输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路政、运政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公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作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1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1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1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该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具体监管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监控系统或者安装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控客户端软件,对辖区内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17 根据雷州市公安局“三定方案”,交通警察大队履行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职责,依法管理城乡道路交通;负责县区和指导城乡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指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等项工作;参与市政道路和交通建设规划,负责县区交通安全建设工作。

18《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十八项“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19 雷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0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4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27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9《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六点:“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30《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 《安全生产法》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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