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4时35分许,在325国道阳江市江城区尤鱼头大桥路段(阳江市往湛江市方向)发生一起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碰撞道路限高龙门架,造成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4人死亡,9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阳江市“8·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善后、维稳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和妥善安置伤员,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于8月13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江城区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江市“8·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玉林市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玉林市清宁路大理街9号二楼,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仲厚,男,38岁,户籍及现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身份证号:452502******2515。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车辆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核定载人数:38人,实载34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12年28日,车辆检验效期至:2018年12年31日,当前状态:正常。非现场违法信息有28条,已处理,现场违法信息有3条,已处理。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吴国权,男,38岁,汉族,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驾驶证号:440823******2012,准驾车型:A1、A2、D,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7月20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当前状态正常。委托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作乙醇定量分析,结论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无酒驾嫌疑;毒检结果显示:阴性,无毒驾嫌疑。
(三)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委托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对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在发生碰撞前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在发生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45-47KM/h。
(四)事故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因事故后前轴轮胎、后轴轮胎均无气,无法上线检测,该车上层被切割大部分分离,客车上层内部严重损毁,前挡风玻璃撞烂。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路段天气晴天,路面干燥,有路灯照明,能见度较好。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阳东区大令方向,西往江城区白沙方向,事故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总重量超过5吨或车身高度超过2.8米的车辆通行,设置有交通管制禁令标志牌和限高龙门架,沥青路面,路面和标志标线完好。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由于车辆冲撞龙门架,致使车辆车顶超高部分被龙门架横扫至车身后部。
图1 事故现场图
4.车辆痕迹。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整车损坏严重,车头顶部有明显碰撞痕迹,上层卧铺损坏严重。
5.路面痕迹。事故现场没有发现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刹车痕。
(六)设置限高龙门架情况
1.设置限高龙门架的起因。2018年2月,市政府张磊副市长、陈进副秘书长分别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召开三次专题会议并形成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8〕7号、10号、11号)。会议指出:根据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测中心的检测结果,尤鱼头大桥的总体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桥,依据有关规定,为确保桥梁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出行的影响,须对该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及实行交通管制。会议决定:实施交通管制期间,设置限高龙门架、限载标志牌、限速牌、导向标志等相关设施;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和应急预案;发布尤鱼头大桥实施交通管制公告;委托相关单位制定桥梁维修加固方案;由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按照会议要求落实安装限高龙门架等。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尤鱼头大桥安装龙门架的设计施工图,由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完成安装:第一道警示式龙门架设置净高5米,提示前方尤鱼头大桥实行交通管制限高2.8米,限载5吨;第二道警示式龙门架采用软塑管设置高度5米,吊装软管高度2.8米,警示提示前方尤鱼头大桥实行交通管制限高2.8米,限载5吨,避免不知情车辆驶入碰撞发生事故;第三道限高龙门架采用钢结构设置限高2.8米,限重5吨,禁止受限车辆驶入。
2.尤鱼头大桥三道龙门架的状况。
图2 三道龙门架现状图
3.设置交通管制公告及指路标志。在325国道沿线距离龙门架前方(19公里、10公里、7公里、3公里和300米、200米、50米)等多处,市公安局、市公路局联名发出通告:分别标明前方多少公里(米)处325国道尤鱼头大桥实行交通管制,限高2.8米,限重5吨,提示途经的受限车辆掉头或绕行。
图3 交通管制车辆限高通行的警示牌
4.刊登发布实行交通管制公告。2018年2月7日,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名分别在阳江日报、南方日报刊登《关于对G325线阳江段尤鱼头大桥实行交通管制的公告》,公告内容:交通管制时间从2018年2月8日至9月13日,禁止总重量超过5吨或者车身高度超过2.8米的车辆通行,禁止通行车辆请往沈海高速或雅白线绕行,请各位驾乘人员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牌指示通行,确保道路畅通。
(七)涉事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1.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9日,取得玉林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79089967M),法定代表人:黄仲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玉林市清宁路大理街9号二楼,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二手车买卖(该公司不具备客运资质,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2.环宇车队,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质,由蔡光发、何南进、彭王忠、王永平4人共同出资经营,为方便联系客运业务,对外号称“环宇车队”。2018年1月,蔡光发、何南进、彭王忠、王永平4人合资购买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上述4人共同是该车的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2018年1月30,该车挂靠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车辆挂靠(代管)合同》,挂靠管理费每年1万元,明确该车只能作为自用车辆,不能私自参加道路客运经营。
(1)蔡光发,男,44岁,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440823******2039。
(2)何南进,男,47岁,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440823******2033。
(3)彭王忠,男,42岁,汉族,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身份证号:440811******0671。
(4)王永平,男,44岁,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440823******113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8月9日20时30分,陈庆才(前班司机、已在事故中死亡)驾驶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从深圳市罗芳村停车场开出,分别在深圳罗湖村、深圳大学公交站、宝安区西乡和沙井客运站附近等约定地点接上31名乘客,这些乘客通过电话预约并在指定地点候车,由随车乘务员梁志豪(售票员、已在事故中死亡)负责现场收钱,深圳至湛江的票价为130元。约23时,陈庆才驾驶车辆搭载乘客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开往湛江市,8月10日0时12分在虎门大桥入口进入广深高速, 8月10日2时15分在开阳高速大槐出口驶出高速公路,进入G325国道往阳江市方向前行湛江市,8月10日约3时到达阳江市北惯高速出入口收费站附近,陈庆才停车就地休息。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配备双班司机,4时10分,后班司机吴国权接班,吴国权驾驶桂KB7829号大型卧铺沿325国道行驶20分钟到达阳江市尤鱼头大桥撞上限高龙门架,客车前挡风玻璃撞烂,车身上层被龙门架切割大部分分离,上层内部严重损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8月10日4时36分,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事故处理值班民警林进极、梁律昭接到110指令:在市区尤鱼头桥路段,一辆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请到现场处置。接报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现场有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情况,立即向上级汇报,并报告110要求消防到场救援,市区大队领导带领办案民警立即赶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查。接报后,市公安局副局长梁耀同志带领交警支队支队长冯修羽同志、副支队长李进成同志、交管科科长姜必权同志到现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梁进海,副市长张磊,市政府秘书长黄太健以及市公安、安监、消防、交通、卫计等部门领导也相继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工作,要求全力救治伤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安抚死者家属,查找事故原因。经过多部门协调,由朗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转运没有受伤的19名乘客回湛江市霞山区车站,其他伤者也陆续送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情况稳定。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下,5时45分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工作,9时3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全线恢复通车。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协调医院全力医治伤者,并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事故4名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肇事车主方已赔付100万元,其余赔偿将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9名伤者病情稳定,4名已出院,其他人员正在后续治疗。
(四)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及时有效,没有造成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具体情况如下:
1、死亡人员情况:
(1)陈庆才,男,47岁,汉族,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前班司机。
(2)梁志豪,男,54岁,汉族,广东省雷州市松竹镇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务人员。
(3)谭济雄,男,27岁,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4)黄志伟,男,30岁,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2、受伤人员情况:
(1)陈建飞,男,36岁,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2)易林芳,男,30岁,汉族,广东省雷州市客路镇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3)林景发,男,26岁,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4)谭友朋,男,48岁,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5)谭武汉,男,53岁,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6)符春花,女,25岁,汉族,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7)陈翠霞,女,41岁,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8)陈海燕,女,25岁,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9)林月清,女,33岁,汉族,广东省雷州市西湖街道人,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乘客。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四、事故原因、性质和主要教训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员吴国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直接冲撞限高龙门架,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驾驶员吴国权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驾驶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的有关规定驾车上路运行1,违反交通管制路段标志标线,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2。
2.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 . 。”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在公司不具备营运资质,事故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等资格条件下6,与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签订挂靠合同7,存在对挂靠经营的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缺位,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制止事故车辆在凌晨禁行时段上路运行8和长期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等违法行为。
3.环宇车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6,非法经营道路客运。环宇车队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
班线不具备营运资格,将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挂靠未经许
可不具备营运资质的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7,长期存在站外
沿途揽客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9,未能及时制止事故车辆在凌
晨禁行时段上路运行;未建立车队运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0,未对大型客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司机具备必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9.《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11。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阳江市“8•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主要教训
1.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私人购车挂靠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事故车辆所有人环宇车队(蔡光发等4人)购买车辆后,通过与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挂靠合同,从事非法营运,
车辆及其驾驶人皆由蔡光发等4人自行管控。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未经许可不具备营运资质,其名下的31台车辆全部挂靠关系,没有实质资产,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只是收取挂靠管理费,31台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自行管控使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管平台对运行客车实施动态监控12,无法管控这些车辆的实际作用情况,也无法及时发现并制止
其名下的车辆长期从事非法客运以及事故车辆违规在凌晨禁行时段上路运行,导致其名下的客运车辆长期失控失管,存在极大的安全监管漏洞,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挂靠经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第五十条第一款“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营是造成当前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易发多发的根源。
2.事故车辆所有人环宇车队(蔡光发等4人)长期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环宇车队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证》,不具备道路客运班线营运资格,且将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挂靠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长期存在站外沿途揽客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经调查《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营管理平台》记录,2018年以来,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从湛江至深圳来回往返,单程58车次),
并且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车辆违规在凌晨禁行时段上路运行。
(六)事故中暴露的其他问题
1.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职责不到位,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不力。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主体,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管控事故路段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行为,未发现并制止事故车辆在不具备任何客运
资格条件从事非法营运,对管辖区路面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的违
法行为查处打击不力。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车辆交通安全管控不力。作为管辖事故路段的路面交通管控主体,交警市区大队值班中队在夜间特别是凌晨时段执法、执勤等警务安排不合理,对凌晨时段长途客运车辆违反禁令上路运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监管和查处打击不力。
3.尤鱼头大桥实施交通管制期间值守工作不到位。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8〕7号)要求,实施交通管制期间(2018年2月6日至9月13日),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路局和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实行24小时值守;在3月5日,尤鱼头大桥限高龙门架安装完工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和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三单位召开会议决定从3月7日起由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派员值守,交警、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巡逻、协助。上述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落实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并且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也只是每日不定期进行巡查并没有安排人员值守。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6人)
1.吴国权,肇事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的司机,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驾驶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的有关规定驾车上路运行,违反交通管制路段标志标线,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撞上限高龙门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13,于2018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黄仲厚,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1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和驾驶员安全管理缺位,在公司不具备营运资
质,事故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等资格条件下进行挂靠经营,无法管控挂靠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无法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车辆在凌晨禁行时段上路运行和长期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等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4,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事故车辆所有人蔡光发、何南进、彭王忠、王永平。上述4人共同出资购买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是该车的共同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在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班线不具备营运资格,将车辆挂靠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长期存在站外沿途揽客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且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车辆违规在凌晨禁行时段上路运行。上述4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4,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行政处罚企业和人员
1.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玉林市厚
1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顺汽车租赁公司有限公司15、主要负责人黄仲厚16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玉林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核查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并督促该公司整改车辆挂靠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2.事故车辆所有人蔡光发、何南进、彭王忠、王永平。上述4人共同出资购买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是该车的共同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长期利用桂KB7829号大型卧铺客车在站外沿途揽客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建议由湛江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7,并督促其环宇车队整改车辆挂靠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建议问责相关部门单位
1.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管辖路段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违法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监管工作不到位。建议责成综合
行政执法局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管控力度,维护运输市场正常秩序。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警务巡查安排不合理,虽然对凌晨时段路面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查处,但对凌晨时段路面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监控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建议责成交警市区大队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进一步优化凌晨时段警务巡查安排,强化路面巡逻管控。
3.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未严格执行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8〕7号)要求,对尤鱼头大桥实施交通管制期间值守工作安排不到位。建议责成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向阳江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客运市场源头治理。
针对今年以来事故车辆多次往返深圳市与湛江市两地,并且长期存在站外沿途揽客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问题,建议阳江市政府将相关情况通报深圳市、湛江市两地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客运车辆非法经营的源头治理,严厉打击站外沿途揽客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同时,针对玉林市厚顺汽车租赁公司、湛江市“环宇车队”存在客运车辆挂靠、承包经营问题,建议玉林市、湛江市两地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整治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客运经营行为。
如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起事故暴露出客车非法运营,运输企业对所属客车、特别是挂靠客车疏于管理,客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特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强化客货车等重点车辆监管和“三超一疲劳”、酒驾等重点交通违法查处,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8〕7号)要求,做好尤鱼头大桥实施交通管制期间的值班工作。市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客运车辆和违法经营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查路检,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客运车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客运车辆违法经营、监管不到位等而诱发的交通事故。
(三)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辖区要认真吸取“8.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该起事故的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常态化的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安全隐患路段、事故易发多发点、段、路口等重点路段的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加强夜间凌晨2时至5时长途客运车辆的查处力度,严格管理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禁行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辖区内道路的安全防护能力。
(四)加强客运车辆违法经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查处违法、非法经营客运车辆,杜绝类似车辆上路行驶。
(五)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海报、广播、电视、互联网、短(微)信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教育。一是拓展宣教渠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电信部门短信平台、邮政部门邮寄挂号信等形式,对驾驶员的违法处理信息、教育警示信息送达到个人,多渠道确保宣教信息推送到位。二是约谈重点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约谈重点管控企业,要求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管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及时做好所属运输车辆的年检审及违法清零工作,限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三是开展面对面宣教。在重点管控路段周边村庄,各辖区要播放今年市内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分析、揭示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教育广大村民、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随意穿越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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