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22时45分许,在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湛江往广州方向)K3321+950米处发生一起皖SA3351号大货车、粤G52179号大客车、赣J65617号大货车、粤THQ801号小车、粤G58817号大货车、粤K8N089号小车、粤J45J59号小车发生首尾碰撞,造成粤G52179号大客车司机和一名乘务员、皖SA3351号大货车司机共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局、市总工会、阳西县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湛江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淮南路南侧天运物流园,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张少立,住址:安徽省涡阳县耿皇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2016年3月24日在安徽省亳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交强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保险投保100万元)。该车核定总质量31000千克,核定载量18905千克,实载量15040千克。该车驾驶室核载人数3人,实载1人。
2.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民生路2号恒福名苑B幢二楼,车辆使用性质:公路客运,2013年8月14日在湛江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8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交强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保险投保200万元)。该车核定载客49人,实载31人。
3.赣K656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新余市永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白竹路袁河街道办事处,车辆使用性质:货运,2014年10月13日在江西省新余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该车核定载量:19305千克,实载量22260千克。该车驾驶室核定载客3人,实载2人。
4.粤THQ801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苏百胜,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2011年6月30日在中山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该车核定载客5人,实载3人。
5.粤G58817号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庞光明,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车辆使用性质:货运,2016年9月12日在湛江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限期至2018年9月,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该车核定载质量13905千克,实载量720千克。该车驾驶室核载3人,实载2人。
6.粤K8N089号小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梁帝生,登记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2016年9月6日在茂名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限期至2017年6月,保险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该车核定载客5人,实载3人。
7.粤J45J59号小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李东伟,登记地址:广东省恩平市横坡镇,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2017年4月28日在江门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限期至2019年4月,保险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该车核定载客5人,实载2人。
8.粤Q5C26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关天亮,登记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2016年10月18日在阳江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限期至2018年10月,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该车核定载客5人,实载2人。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 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张小威(已死亡),男,24岁,身份证号码:3412231994******10,汉族,籍贯:安徽省涡阳县,在安徽省涡阳县领取驾驶证,证号:3412231994******10,档案编号:341601242678,驾龄2年,准驾车型B2。经鉴定,驾驶员张小威的血液未检出乙醇和精神兴奋类毒品成分,排除酒驾、毒驾。
2. 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黄安武(已死亡),男,49岁,身份证:4408231971******79,籍贯:广东省湛江市,在广东省湛江市领取驾驶证。证号:4408231971******79档案编号:440830029454,驾龄13年,准驾车型A1。经鉴定,驾驶员黄安武的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酒驾。
3.赣K656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陈丘,男,33岁,身份证:44088211985******54,籍贯:广东省雷州市。在广东省湛江市领取驾驶证,证号:44088211985******54,档案编号:440840083893,驾龄10年,准驾车型B1。
4.粤THQ801号小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王国远,男,42岁,身份证:5129301975******99,籍贯:四川省阆中市,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在中山市领取驾驶证,证号:5129301975******99,档案编号:442000962862,驾龄5年,准驾车型C1。
5.粤G58817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洪瑞钦,男,34岁,身份证:4408831984******16,籍贯:广东省吴川市,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在湛江市领取驾驶证,证号:4408831984******16,档案编号:440800867049,驾龄4年,准驾车型B2。
6.粤K8N089号小型客车驾驶员:黄建峰,男,47岁,身份证:4401031971******17,籍贯:广东省广州市,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在广东省广州市领取驾驶证,证号:4401031971******17,档案编号:440172106436,驾龄7年,准驾车型C1。
7.粤J45J59号小客车驾驶员:李东伟,男,31岁,身份证:4509231987******16,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双凤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领取驾驶证,证号:4509231987******16,档案编号:440710382255,驾龄7年,准驾车型C1E。
8. 粤Q5C26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关天亮,男,34岁,身份证:4417811984******34,籍贯:广东省阳春市,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在广东省阳江市领取驾驶证,证号:4417811984******34,档案编号:441701118716,驾龄12年,准驾车型C1。
(三)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经调查,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皖SA3351重型仓栅式货车GPS数据记录行车轨迹:2018年4月17日22时43分54秒,皖SA3351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时监测该车车速90公里∕小时。另外,经提取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公司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GPS数据记录行车轨迹和该车车载监控视频显示: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被追尾碰撞时,由于前面车辆行车缓慢造成短暂停车,在停车等候瞬间(车载监控视频显示停车等候时间仅为14秒)即被后面的皖SA3351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撞上。
(四)事故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皖SA3351重型仓栅式货车等7台首尾碰撞车辆进行安全技术鉴定:
1、皖SA3351重型仓栅式货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前部撞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为均衡,刹车总泵、一轴分泵及部分制动管路撞损。
2、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前、后部撞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为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3、赣K656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前、后部撞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为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4、粤THQ801号小型普通货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前、后部撞损,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为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5、粤G58817号重型厢式货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后、前部轻微撞损,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为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6、粤K8N089号小型客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后、前部轻微撞损,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为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7、粤J45J59号小客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后部轻微撞损,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为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路段当天为晴天。
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G15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湛江往广州方向)K3321+95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方向,西往湛江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地表潮湿,视线良好。小客车限速12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限速100公里/小时。
(六)路面监控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为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管辖区,现有民警25人、职工3人、交通协管9人、临时工9人,管辖路段为向东在开阳高速K3265+475与沿海高速公路大队管辖路段相接,向西在阳茂高速望夫河大桥K3334+145与茂名段相接,全长70公里。该大队积极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加强路面巡逻力度,落实24小时路面巡逻整治制度,确保每个时段至少有两组警力实际路面巡逻,有效地对管辖路段实施路面管控;同时,该大队充分利用监控技术,加大对车辆超速的管控整治力度。
(七)事故单位情况
1、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30日,取得亳州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7394247X1(1-1)),法定代表人:邢贯安,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亳州市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天运物流园8号楼102铺,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管许可(亳)字(341601201085)号)。该公司工作人员7人,正常经营。在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驾驶员张小威1人因事故死亡。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是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0日,取得湛江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35010103K),法定代表人:陈良学,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民生路2号恒福名苑B幢二楼,经营范围:省际、市际、县际班车客运;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该公司工作人员272人,正常经营。在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被追尾碰撞,造成驾驶员黄安武和乘务员莫海珊2人因事故死亡,车上乘客29人轻微伤。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是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公司。
3、其他。赣K656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粤THQ801号小型普通货车、粤G58817号重型厢式货车、粤K8N089号小型客车、粤J45J59号小客车等车辆依次被追尾碰撞。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32人受轻微伤,具体情况如下:
1、3人死亡。其中: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1人;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1人,乘务员1人:
(1)张小威,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24岁,籍贯:安徽省涡阳县。
(2)黄安武,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49岁,籍贯:广东省湛江市。
(3)莫海珊,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务员,男,39岁,籍贯:广东省雷州市。
2、32人受轻微伤。其中: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29名乘客(编号1-29)和粤THQ801号小客车3名乘客(编号30-32):
(1)叶 妹,女,28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2)林国伟,男,43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3)林海聪,男,42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
(4)刘 左,男,42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区;
(5)彭 展,男,52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6)林康福,男,58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7)倪清莉,女,20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8)黄丽雯,女,22岁,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9)王会展,女,22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10)陈上龙,男,29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11)余柳明,女,25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辖区;
(12)黄春培,男,48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锦和镇;
(13)陈桂兰,女,63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14)林 清,女,50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梁化镇;
(15)林春燕,女,45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16)陈水才,男,24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17)高建喜,男,48岁,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18)黄妃左,男,47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
(19)祁 义,男,54岁,住址:甘肃省庆城县;
(20)王华尚,男,45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
(21)陈凤朝,女,49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辖区;
(22)汪学军,男,55岁,住址:河南省息县路口乡;
(23)陈惠清,女,48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
(24)林土来,女,48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25)邓志宏,男,47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26)庞日贵,男,47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27)唐晓媚,女,22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28)阎 平,男,49岁,住址:甘肃省庆城县;
(29)高亚峰,男,24岁,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30)王国远,男,43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31)何中勇,男,39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32)韩 兵,男,32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4月17日22时45分,张小威驾驶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15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由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至K3321+950M处的主车道时,追尾碰撞前方因交通拥堵而跟随前车刚停下(仅14秒)由黄安武驾驶的粤G52179号大客车(搭载32人),致使在等候通行的粤G52179号大客车、陈丘驾驶的赣K656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王国远驾驶的粤THQ801号小客车、洪瑞钦驾驶的粤G58817号重型厢式货车、黄建锋驾驶的粤K8N089号小客车和李智华驾驶的粤J45J59号小客车依次与前车发生首尾碰撞,事故造成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张小威和粤G52179号大客车司机黄安武、乘务员莫海珊等3人当场死亡,粤G52179号大客车上29名乘客和粤THQ801号小客车3名乘客受轻微伤,7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1、2018年4月17日22时06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值班室值班员林良安、杨献东接到阳西县公安局110出警指令称:在沈海高速公路(湛江往广州方向)有一辆粤Q5C268号小货车发生自翻事故,占据第二车道和路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具体情况和地点与报警人联系(电话:1831616****),值班员林良安立即联系报警人关天亮(经调查证实,报警人是粤Q5C268号小货车车主关天亮),关天亮报警称是其单方车辆自翻无人员伤亡事故,林良安告知关天亮做好安全防护警示,并沿高速公路寻找桩号,确定准确位置,以便值班民警能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1)22时11分,报警人关天亮再次电话告诉值班员林良安发生自翻事故具体位置为沈海高速公路(湛江往广州方向)K3320+900米处,值班员林良安立即依次通知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值班民警谢绍奎、协管员吴池记(驾驶粤Q9125警)前往事故现场处警。
(2)22时12分,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织贡路政中队当班路政员黄雅杰、刘飞接到交警值班员林良安电话称沈海高速公路(湛江往广州方向)K3320+900米处发生事故。22时14分,当班路政员电话通知路面清障人员赶往现场;22时17分,当班路政员黄雅杰、刘飞立即从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织贡路政中队管理中心驾车赶往事故现场;22时19分,途经织贡收费站入口(K3311)车道领卡;22时31分,途经阳西服务区(K3328)通道调头;22时39分,到达(湛江往广州方向)K3320+900事故现场(全程24公里,用时20分钟,平均时速72公里/小时),发现粤Q5C268号小货车侧翻在第二车道与路肩之间,车上货物散落在路面,中分隔带护栏受损,事故无人员伤亡。路政员黄雅杰、刘飞迅速按照规范摆放交通安全标志,做好防护措施和疏导交通,并将现场情况报告路政中队值班领导。
(3)22时14分,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拯救队当班拯救队员林秀章、李声亮接到警值班员林良安电话称沈海高速公路(湛江往广州方向)K3320+900米处发生事故。22时15分,当班拯救队员林秀章、李声亮立即从电白县马踏镇驻点(K3341)驾车赶往事故现场。22时36分,拯救队员到达(湛江往广州方向)K3320+900事故现场(全程20公里,用时22分钟,平均时速55公里/小时),发现粤Q5C268小货车侧翻在硬路肩和第二车道之间,车上货物散落在路面,中分带护栏受损,事故无人员伤亡。拯救队员立刻对事故现场路肩和第二车道进行围蔽作业,做好安全措施,第一车道缓慢通行。22时40分,拯救队员开始对事故车辆进行拯救作业。
(4)22时16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值班民警谢绍奎、协管员吴池记接到值班员林良安电话称沈海高速公路(湛江往广州方向)K3320+900米处发生事故。立即在高速公路K3294处(广州往湛江方向、程村镇出口附近)出警,经阳西服务区(K3328)通道调头赶往事故现场。22时48分,在途经沈海高速公路(湛江往广州方向)K3321+950米处(全程41公里,用时32分钟,平均时速77公里/小时),发现有7辆车发生碰撞(皖SA3351号大货车、粤G52179号大客车、粤G52179号大客车、赣K65617号大货车、粤THQ801号小客车、粤G58817号大货车、粤K8N089号小客车、粤J45J59号小客车依次与前车发生首尾碰撞。经调取相关视频监控证实:该起事故发生时间为22时45分)并多人受伤被困,民警谢绍奎立即将刚遇上多车连环碰撞多人受伤被困的事故现场状况,打电话报告大队值班室,要求派员增援处理。由于第1个警情是一辆小货车自翻无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但是第2个警情现场多车追尾连环碰撞多人受伤,并且第2个警情发生在第1个警情后方(距离1050米),民警谢绍奎、协管员吴池记立即在第2个警情的事故现场摆放交通安全标志,将第一、二两车道封闭,开展交通疏导和抢救伤员工作。
2、22时48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值班室值班员林良安接到民警谢绍奎报告(第2个警情):沈海高速公路(湛江往广州方向)K3321+950米处发生多车追尾连环碰撞多人受伤事故,林良安立即将第2个警情分别通知高速公路二大队当天值班领导何洪政副大队长、110指挥中心、事故处理民警、120急救中心、消防、高速公路阳茂路政大队、拯救队等相关单位。上述单位立即增派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开展抢救伤员、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工作。经现场救援勘查证实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32人受轻微伤。市政府及公安、安监等部门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勘查组、现场警戒组、调查取证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在各级领导带领指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下,18日凌晨1时40分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工作,2时3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全线恢复通车。
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协调医院全力医治伤者,并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经评估,此次事故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等单位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一)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
1、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成立于2003年11月,2006年9月阳茂高速公路大队并入高速公路二大队管理,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属下的正科级单位,大队领导职数2正(大队长、教导员)2副(副大队长),编制74人,现在职民警25人、职工3人、交通协管9人、临时工9人。设置有办公室、交管股、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主要负责开阳、阳茂高速公路阳江段(全长70KM+575M)的交通安全畅通,纠正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交通安全保卫,打击车匪路霸,对高速公路上的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
2018年以来,该大队狠抓队伍建设,围绕防事故、保畅通等工作,采取各项工作措施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和治安防范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严查重点违法行为,强化路面巡逻管控。根据勤务安排,每天安排一半警力上路,负责路面的巡逻,现场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交通安全保卫等工作(事发当时,根据勤务巡逻安排:2018年4月17日22:00至次日8:30,民警谢绍奎、协管员吴池记负责高速公路程村镇-新墟路段的路面巡逻。22时16分,谢绍奎、吴池记在高速公路至巡逻K3294处(广州往湛江方向、程村镇出口附近)接到出警指令,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是大力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辖区创造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三是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四是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据统计,2018年1月至4月,大队共查处各项交通违法行为17075宗,其中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323宗,非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5752宗。
2、在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值班室值班员林良安接警处理程序得当。值班民警谢绍奎、协管员吴池记接到值班员出警指令,立即出警赶往K3320+900米事故现场(第1个警情),途经K3321+950米处(距离出警地点41公里,由于夜间,当时车流量较大,用时32分钟,平均时速77公里/小时),遇上7车追尾碰撞并有人员受伤被困(第2个警情,第2个警情发生在第1个警情后方,距离1050米),立即将第2个警情报告值班室,要求派员增援处理。由于第1个警情是一辆小货车自翻无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但是第2个警情现场多车追尾连环碰撞、多人受伤,并且第2个警情发生在第1个警情后方,民警谢绍奎、协管员吴池记立即在第2个警情的事故现场摆放交通安全标志,将第一、二两车道封闭,开展交通疏导和抢救伤员工作。值班民警谢绍奎、协管员吴池记对第1个警情处警行动迅速,对第2个警情的事故现场处置得当。
3、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值班室值班员林良安接到值班民警谢绍奎的第2个警情现场情况报告后,随即分别通知高速公路二大队当天值班领导何洪政副大队长、110指挥中心、事故处理民警、120急救中心、消防、高速公路阳茂路政大队、拯救队等相关单位及时赶往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工作。
综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按照交通管理工作职责正确履行了工作责任,且在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接警处警等工作处理得当。对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存在工作过失。
(二)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茂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属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三级公司,由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按60%、25%、15%的投资比例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公司主要负责阳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和沿线综合开发。公司由综合事务部、党群监审部、财务部、收费管理部、机电部、工程养护部、路政大队等7个部门组成,共有员工71人,其中公司领导层有1名书记、1名总经理、3名副总理,1名总工。公司管辖3个高速路段,管辖总里程219公里,其中,阳茂高速2004年11月建成通车,起于阳江市白沙镇,止于电白观珠镇,全长79.76公里,是粤西地区的大动脉。
阳茂公司路政大队是高速公路营运管理面向路产、路权和秩序等通行服务运行软环境的直线部门,负责维护路产、路权和运行秩序。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路段的路产、路权,依法对调整公路路产损失案件进行定损、收取赔偿费等处理;负责辖区路段的日常路政巡查工作;负责保障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控制、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协助制止和清除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的标志牌等设施。
经调查,事故发生路段标线标牌清晰,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没有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路面完好;同时,在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路政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处置,能迅速行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等工作处理得当,正确履行了本职工作职责。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存在工作过失。
(三)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经调查,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成立,设置有综合、安技、经营及财务等4个业务管理部门,下设五个拯救大队,分别为一、二、三、四、五大队,拥有各类车辆共133台,各类服务人员160人;服务拯救里程约1454公里。其中第三分公司第二大队负责沈海高速阳西路段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等拯救工作。在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拯救队员能迅速行动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拯救作业,减少人员伤亡,正确履行了本职工作职责。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对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存在工作过失。
(四)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0日,取得湛江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35010103K),法定代表人:陈良学,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民生路2号恒福名苑B幢二楼,经营范围:省际、市际、县际班车客运;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该公司工作人员272人,正常经营。
1、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公司认真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抓好安全管理。(1)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2)加强客运车辆安全运行管理。一是加强驾驶员的管理,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口,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二是加强车辆技术性能管理,结合企业实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按期强制执行;三是营运车辆全部安装使用符合国标的GPS车载终端视频监控系统,健全GPS监控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轮值监控岗位制度,对客运车辆实行全程动态视频监控。(3)加强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为了提高全体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每个月5日、10日、16日、21日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4)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坚持对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维修保养,做到车辆“回场必检”,确保车辆不带病行驶。(5)加强管控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行为。公司每辆客运车辆都装有GPS实时监控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行为。
综上,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较好地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在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公司属下的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正常行使,由于交通拥堵而跟随前车刚停下(仅14秒)等候通行,被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上,造成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2人死亡、 29人轻微伤,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公司对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存在工作过失。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小威驾驶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二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
(二)间接原因
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做好挂靠货车驾驶员的备案工作,存在对挂靠货车实际驾驶员安全管理漏洞;对挂靠货车实际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鉴于肇事车辆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为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江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前往安徽省亳州市(肇事车辆车属单位所在地),调查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经调查,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张少立签定《车辆挂靠合同》,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为张少立;张少立与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张小威是父子关系,张小威持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一是没有做好挂靠货车驾驶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存在对挂靠货车实际驾驶员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张小威作为公司从业人员,但是公司没有登记备案张小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身份证明等个人任何信息资料,未能对驾驶员张小威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存在对挂靠货车实际驾驶员安全管理漏洞。二是对挂靠货车实际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8年4月17日(事故发生时间),两年多时间,公司从来未按照规定对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张小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阳江市“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小威,皖SA33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其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鉴于张小威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
1、其他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客。无证据证明:粤G5217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黄安武、赣K656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陈丘、粤THQ801号小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王国远、粤G58817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洪瑞钦、粤K8N089号小型客车驾驶员黄建峰、粤J45J59号小客车驾驶员李东伟、粤Q5C26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关天亮以及各辆车上乘客,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建议不承担事故责任。
2、相关部门单位。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分别履行了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建议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做好挂靠货车驾驶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存在对挂靠货车实际驾驶员安全管理漏洞;对挂靠货车实际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 号)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建议由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邢贯安,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公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 号)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建议由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起事故暴露出货物运输企业对所属货车、特别是挂靠货车疏于管理,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特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亳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属地货物运输企业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堵塞安全管理漏洞,认真开展整改,提高防范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
(二)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全市货物运输企业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认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对所属货车(特别是挂靠货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切实保障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督导驾驶员守法安全驾驶。
(三)严厉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常态查处和突击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高速公路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和超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处理肇事驾驶员,坚决遏制此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海报、广播、电视、短(微)信等宣传工具,结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及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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