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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阳江市“5•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8-01 11:05 【字体: 】 浏览量:-
         阳江市“5•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5月3日13时45分左右,在阳江市阳西县G325线(阳江往湛江方向)250公里+500米处发生一起一辆车号为粤QLR905的小客车失控自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阳江市“5·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3人死亡、1人受轻伤及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阳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局、市总工会、阳西县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江市“5·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QLR905号小客车,品牌型号:起亚牌YQZ7162EFJ,车辆所有人: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登记住所:阳西县新城八区兴华东路2号,车辆承包人:莫纯智,车辆使用性质:出租客运,道路运输证号:002502243,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座位险为40万元/人。事故发生时该车从阳江市江城区前往阳西县,车辆核定载客5人,实载5人。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共有7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其中4次已处理,3次未处理。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张中勇,男,37岁,准驾车型:B2,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8年2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2024年2月1日止,驾驶证当前状态为正常。张中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4日被阳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对张中勇做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0mg/ml,抽取张中勇的血液送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定量分析,结论为:没有乙醇成分,张中勇没有涉嫌酒驾。经对张中勇采集尿样进行毒检,结果显示为阴性,没有涉嫌毒驾。

经查,2016年3月起,莫纯智聘用张中勇为副班驾驶员,驾驶粤QLR905号小客车从事出租客运,每月工资约3700元,按劳取酬。

根据国家、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有关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经查,莫纯智、张中勇均未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肇事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粤QLR905号小客车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粤QLR905号小客车在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93-97公里/小时。

(四)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佛山市顺德区顺安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对粤QLR905号小客车进行拆检,拆检结论为:该车的制动系和转向系大部分检验项目检验合格,不合格的项目是此次事故造成,非使用和质量问题。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路段当天天气阴,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大致呈南北走向,南往湛江方向,北往广州方向,道路中间有水泥隔离带,水泥路面,平坦、潮湿,道路双向宽度为16米,双向四车道,从广州往湛江方向为向左弯道,弯道曲线半径R=800米,现场有分道标线,该路段设有限速标志,限速80公里/小时。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QLR905号小客车翻在阳江往阳西方向的快车道上,四轮朝天,车头挨着中间隔离带,车头朝东,车尾朝西。

    4.车辆痕迹。QLR905号小客车整车损坏严重,前杠脱落,前、后挡风玻璃爆裂,车顶变形,右侧两只轮胎爆胎,两轮毂破损,车头有与树木碰撞的痕迹,车头大梁前端沾有木屑。

    5.路面痕迹。广州往湛江方向的非机动车道内先后发现有小客车的轮胎碾压痕迹和擦地痕迹。轮胎碾压痕迹的起点在非机动车道的右侧边缘,痕迹长度为37.4米;轮胎擦地痕迹起点在非机动车道内,距右侧边缘1.5米,痕迹长度为9米。右侧路边连续四棵树有碰撞痕迹,其中第二棵树碰撞痕迹明显,上枝折断。

(六)事故单位情况

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0901142896,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阳西县新城八区兴华东路2号,经营范围:出租客运,负责人:刘爱斌,公司共有管理人员16人,出租小客车共50辆,出租小客车驾驶员61人。

阳西县交通局依法责令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从2016年5月4日起停业整顿。

(七)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均为粤QLR905小客车乘客,具体情况如下:

  1.其中3人死亡,分别是:

1)谢汝集,男,44岁,户籍地:阳西县程村镇。经阳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西)公(司)鉴交(尸)字[2016]第032号)证实谢汝集因颅脑损伤死亡。

    2)刘绍存,男,53岁,户籍地:阳西县塘口镇。经阳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西)公(司)鉴交(尸)字[2016]第035号)证实刘绍存因颅脑损伤死亡。

    3)姚志鹏,男,18岁,户籍地:阳西县织镇。经阳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西)公(司)鉴交(尸)字[2016]第034号)证实姚志鹏因颅脑损伤死亡。

    2.其中1人受伤:叶对珍,女,37岁,户籍地:阳西县程村镇。伤者在阳西县惠民医院住院治疗,伤势稳定,属轻伤,叶对珍是谢汝集的妻子。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5月3日13时45分,张中勇驾驶粤QLR905号小客车搭载谢汝集、刘绍存、姚志鹏、叶对珍4人沿G325线从阳江往阳西方向行驶,行至G325线250KM+500M处(即阳西县横山路段)时,因车辆失控自翻,造成谢汝集、刘绍存、姚志鹏3人当场死亡和叶对珍轻伤、小客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6年5月3日13时49分,阳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称:在G325线阳西县横山路段一辆小客车自翻,有人员受伤。接报后,阳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交警大队、120急救中心和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工作。市、县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阳西县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伤者救治工作,目前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张中勇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出租车承包人和聘用驾驶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出租车承包人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为副班驾驶员从事客运工作问题失察;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粤QLR905小客车的超速行为。

2.粤QLR905小客车承包人莫纯智违反有关法规规定,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为副班驾驶员从事客运工作。

3.阳西县交通局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该公司监督管理出租车承包人和聘用驾驶员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阳江市“5·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张中勇,粤QLR905小客车驾驶人。张中勇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张中勇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1人)

陈胜余,阳西县交通局运管股股长,负责公路客货运输(含出租车、旅游客车运输、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行业管理等。其督促指导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该公司监督管理出租车承包人和聘用驾驶员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建议诫勉谈话人员(1人)

黄业醒,阳西县交通局副局长,分管运管股等工作,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失察的责任,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出租车承包人和聘用驾驶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出租车承包人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为副班驾驶员从事客运工作问题失察;对本单位的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粤QLR905小客车的超速行为。

综上,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爱斌,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刘爱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出租车承包人和聘用驾驶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出租车承包人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为副班驾驶员从事客运工作问题失察;对本公司的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粤QLR905小客车的超速行为,未能及时消除上述多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刘爱斌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其它处理建议

1.建议由阳西县交通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粤QLR905小客车承包人莫纯智依法作出处理。

2.建议责成阳西县交通局向阳西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在后续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有关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由司法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单位尤其是阳西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务必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的易发性和危害性,认真组织专题研判,分析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制订落实有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单位要着力落实安全责任,以事故多发、隐患突出的路口、路段为重点,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黑点、隐患车辆以及存在严重安全管理漏洞的客货运输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和整顿。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小汽车出租分公司等客货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把好驾驶员准入关,杜绝无从业资格人员上岗,落实驾驶员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加强车辆动态监控,严防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超速等行为,确保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宣传先行的原则,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借助海报、广播、电视、微信等宣传载体和媒介,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营运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提高驾驶员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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