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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江市“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2-11 11:02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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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12月4日15时28分,在省道S113线阳江市阳春春湾松柏新路口处发生一起一辆车号为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翻压着一辆车号为粤B018XG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8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51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魏宏广,市长丘志勇,市委副书记陈华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乐荣,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林春生立即作出批示指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者,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受市委书记魏宏广、市长丘志勇委托,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冯桂雄、副市长李日芳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勘察工作,并于当天晚上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布置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维稳工作。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郭少波,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分别率领有关人员连夜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12月5日,阳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各一名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局、市总工会、阳春市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江市“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2015年12月7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阳江市“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15〕237号),按规定对“1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B018XG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海马牌HWC6446F4M0,注册日期:2013年11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车主:陈勇,登记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户籍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事故发生时该车从阳春市春城街道前往松柏镇,车辆核定载客7人,实载9人。

 B018XG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为每座位1万元*7座。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两年来共有过13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13次。

2.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B78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均为:陈茂冰,户籍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注册日期均为:2013年12月25日,检验有效期均为:2015年12月31日,车辆登记住所均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福绵镇。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E,车辆识别代码:LFWSRXRJ9D1E35612,牵引桂KB78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汇联牌HLC9400ZZX,车辆识别代码:LA939ZFH3D1HLC091,该车于2014年2月14日在阳江市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阳字44170000959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9. 005吨,桂KB78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 2吨,实载:90.88吨,装载货物为水泥熟料。事故发生时该车从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水泥熟料后前往江门市。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两年来共有过68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59次。

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50万元。桂KB78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1.粤B018XG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陈勇,户籍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0年6月25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24日,准驾车型:B1D,符合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条件。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陈勇近两年来共有7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7次。阳春市公安局委托技术部门法医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检验,检验结果为Omg/ml,没有涉嫌酒后驾驶。

2.桂K27591(桂KB78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古汝兵,户籍地址:阳春市合水镇。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是1999年9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准驾车型:A2E,符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条件。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古汝兵近两年来共有28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26次。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对古汝兵采集尿样进行毒检,结果显示为阴性,没有涉嫌毒驾;现场对古汝兵采取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为Omg/ml,采集古汝兵血液送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也为Omg/ml,没有涉嫌酒后驾驶。

经查,2014年1月起,陈茂冰聘请古汝兵为驾驶员,专门驾驶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工作,按营业额10%支付工资,当月工资在下一个月的20日左右结算。

(三)肇事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车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分析:从事故发生前40秒、事故发生前34秒到事故发生前28秒,粤B018XG号小客车行驶速度从90KM/h、77KM/h到60KM/h处于一个减速过程,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35KM/h-48KM/h;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速度为35KM/h-44KM/h。

(四)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粤B018XG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被辗压变形,已达报废,无法检验。

2.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阳春市春城镇汽车检测站对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制动不合格;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勘验员勘查,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车与注册登记及合格证的技术参数数据对比结论:(1)第一轴轮胎规格不符;(2)第二轴、第三轴钢板加多一片。桂KB78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实车与注册登记及合格证技术参数数据对比结论:(1)外廓尺寸:宽多出0.20米;(2)货厢内部尺寸:宽多出0.19米,高多出1.40米,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体车轮胎花纹不一致。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擅自改装增高车厢栏板超载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入户和年审情况

事故调查组前往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调查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入户和年审情况。经查,该车于2014年1月通过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车辆查验合格入户, 2015年1月通过车辆查验合格年审。经查阅复印该车入户和年审的有关档案资料,调取该车辆在检测线安全检测、查验的视频监控,对检验科长、检验员和检测员等3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查实该车在入户和年审时均使用原装标准车厢。另查明,车主陈茂冰在车辆入户后,擅自对车厢进行了改装,年审时再临时调换用入户时的标准车厢,以达到规避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查验并通过车辆年审的目的。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对该车办理入户和年审,已依法依规履行了工作职责。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5年12月4日15时28分为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呈南北走向,中间有水泥隔离带,T字型路口,水泥路面。道路双向宽度为14米,单向两车道,每车道3.5米,路口路面交汇处有轻微坡度,有人行横道线、减速线,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标志牌。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往右侧侧翻在阳春市合水往松柏方向的公路T型路口北侧花圃内,桂KB78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搭载的水泥熟料侧压住粤B018XG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朝松柏方向,车尾朝东。

   4.车辆痕迹。(1)粤B018XG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经吊机拖吊出来后已经严重变形,车头挡风玻璃损烂,车头盖凹陷,车顶盖已经掀起,车辆尾部弯曲变形,车辆后左右轮不同程度变形,右后轮脱落。(2)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B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驾驶室、右侧车厢、右侧前后轮胎均着地,车厢右侧侧压着粤B018XG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

5.路面痕迹。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轮胎印痕起点至S113线南往北方向停车线距离6.9米、至道路中心线距离2.2米、右侧轮胎印痕起点至到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头轮终点总长度为31.5米、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轮胎印痕总长度为9.1米,北往南方向路面左侧车道距离中心虚线1.55米是轮胎印痕起点、道路中间缺口东往西方向至S369线人行横道线2.9米是左侧印痕终点、桂K27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轮胎印痕东往西方向起点至粤B018XG小客车被压痕迹位置距离为22.8米、粤B018XG小客车刮地痕迹东往西方向长度距离4.5米。

(七)货物源头装载单位情况

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2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证号:441781000009173,地址:阳春市春湾镇自由村,法定代表人:吴铁军,注册资本:五亿五千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水泥、熟料;销售:钢材、电缆、桥架、照明烟具、保温材料等;露天开采、销售:水泥用石灰岩;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号XK08-001-06155),产品名称:水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日。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建成第一条生产线,公司约有从业人员750人,目前正常生产经营。

经查,2015年12月4日10时左右,车主陈茂冰打电话安排司机古汝兵驾驶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货物(水泥熟料)拟运往江门市,中午约12时许,古汝兵驾驶该车前往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约13时到达。14时许,装载完货物(水泥熟料),经该公司过磅显示为90.88吨,古汝兵驾车驶出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外面的小卖部停留约10分钟后沿省道S113线往新兴方向行驶, 15时28分行驶至春湾镇松柏新路口发生本事故。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均为粤B018XG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其中8人死亡,分别是:

1)陈勇,司机,户籍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春公交尸检字(2015)第104号)证实陈勇因巨大外力挤压身体多部位致窒息死亡。    

2)严汉琼,乘客,户籍地址:阳春市松柏镇,与死者陈勇是夫妻关系。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春公交尸检字(2015)第105号)证实严汉琼因巨大外力挤压身体多部位致窒息死亡。

    3)严日汉,乘客,户籍地址:阳春市松柏镇,是死者陈勇妻子的哥哥。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春公交尸检字(2015)第106号)证实严日汉因巨大外力挤压身体多部位致窒息死亡。

    4)罗梅娟,乘客,户籍地址:阳春市松柏镇,与死者严日汉是夫妻关系。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春公交尸检字(2015)第107号)证实罗梅娟因巨大外力挤压身体多部位致窒息死亡。

    5)严海萍,乘客,户籍地址:阳春市松柏镇,与死者严日汉是父女关系。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春公交尸检字(2015)第109号)证实严海萍因巨大外力挤压身体多部位致窒息死亡。

    6)严海燕,乘客,户籍地址:阳春市松柏镇,与死者严日汉是父女关系。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春公交尸检字(2015)第110号)证实严海燕因巨大外力挤压身体多部位致窒息死亡。

    7)苏炳航,乘客,户籍地址:阳春市松柏镇,是苏锡基与严海燕的儿子。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春公交尸检字(2015)第111号)证实苏炳航因巨大外力挤压身体多部位致窒息死亡。

    8)严少珠,乘客,户籍地址:阳春市松柏镇,是死者严日汉孙女。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春公交尸检字(2015)第108号)证实严少珠因巨大外力挤压身体多部位致窒息死亡。

   2.其中1人受伤:苏锡基,副驾驶座乘客,户籍地:阳春市松柏镇。伤者在阳春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肺部压伤、身体皮外伤,无生命危险。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1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5年12月4日14时许,陈勇驾驶粤B018XG号小客车到阳春市人民医院搭载严汉琼等8人沿省道S113线由春城往新兴方向行驶,于当天15时28分行驶至阳春市春湾镇松柏新路口往左转弯时,遇同方向古汝兵驾驶的桂K27591号(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该路口,陈勇驾驶的粤B018XG号小客车在右侧车道超越前方的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左转弯,古汝兵驾驶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往左打方向避让,致使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往右侧翻,压到由陈勇驾驶的粤B018XG号小客车,造成粤B018XG号小客车驾驶员陈勇、乘客严汉琼、罗梅娟、严日汉、严海萍、严海燕、苏炳航、严少珠死亡及乘客苏锡基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15年12月4日15时28分,阳春市公安局110指挥室接群众报警,称在阳春市春湾镇S113线松柏新路口路段,一辆大货车右侧侧翻压着一辆小客车,有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阳春市公安局110指挥室立即指令交警大队春湾中队、街面巡逻警力、春湾镇派出所和120救护中心、消防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春湾中队中队长梁庆仁带领民警于15时39分到达现场,发现一辆车号为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侧翻压着一辆车号为粤B018XG小型普通客车,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的水泥熟料倾倒将小客车掩埋,小客车严重变形,车上驾乘人员无法救出。梁庆仁即刻向交警大队和春湾镇领导报告,要求增派警力和大型机械来抢救。16时30分左右吊车到达现场,经交警、派出所、消防、医院等部门救援人员全力抢救,17时40分成功把车内的所有被困人员救出,最后确定事故造成小客车车内人员8死1伤,伤者第一时间送阳春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阳江市安全监管局值班室17时15分接到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局主要领导立即率领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阳江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冯桂雄、副市长李日芳根据市委书记魏宏广、市长丘志勇的指示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勘察工作,并于当天晚上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布置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维稳工作。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郭少波,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连夜赶到现场督促、指导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春湾镇政府和民政、卫计、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全力做好伤者的救治和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伤者已康复出院,死者尸体已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陈勇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驾驶车辆行驶在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没有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驾驶人古汝兵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履行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未配合阳春市交通运输局签订《阳春市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源头装载工作责任书》;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货车超限超载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新进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当班司磅员和发货员等新进员工未能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缺乏岗位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和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未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有关信息,对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装载并放行;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制止、纠正有关人员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和放行的违反操作规程及冒险作业行为。

2.阳春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严格执行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工作不到位;打击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不力;对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等严重超载车辆动态监控不力。

3.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路面巡查管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春湾中队未吸取辖区较大事故多发的教训,未根据辖区道路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较多带来的事故隐患情况调整勤务,落实加强道路交通管控措施、路面巡查管控工作不到位。

4.阳春市春湾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不力,督促检查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阳江市“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陈勇,粤B018X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陈勇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驾驶车辆行驶在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没有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驾驶车辆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古汝兵,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古汝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陈勇、古汝兵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5年12月5日,阳春市公安局已对驾驶员古汝兵实施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0人)

1.陈秋凤,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中队执法人员,其在事发当日负责阳春合水治超点及本次事故路段的治超工作。经查,每天途经阳春合水治超点及事故路段的各类超载超限车辆约有2000辆,但陈秋凤作为当天当班治超执法人员未查处任何一辆超载超限车辆,也未及时发现并查处严重超载超限途经合水治超点及治超路段的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该车辆经过治超点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发生事故,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执法岗位。

2.张以尚,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四中队副中队长,事故当日协助二中队中队长陈宁负责阳春合水治超点和治超路段(包含事故路段)的治超工作。经查,每天途经阳春合水治超点及事故路段的各类超载超限车辆约有2000辆,但张以尚作为当天当班治超执法人员未查处任何一辆超载超限车辆,包括未及时发现并查处严重超载超限途经合水治超点及治超路段的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该车辆经过治超点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发生事故,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执法岗位。

3.陈宁,中共党员,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队中队长,事故当日负责阳春合水治超点和治超路段(包含事故路段)的治超工作。经查,每天途经阳春合水治超点及事故路段的各类超载超限车辆约有2000辆,但陈宁作为当天治超带班领导未查处任何一辆超载超限车辆,包括未及时发现并查处严重超载超限途经合水治超点及治超路段的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该车辆经过治超点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发生事故,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4.毛东承,中共党员,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分管治超工作。其对所分管的治超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超限超载行为查处不力,对二中队当班履行查处超载超限车辆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5.黎华,中共党员,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负责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工作。其对治超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处不力,对分管领导和二中队未能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并查处超载车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冯成文,中共党员,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管理总站副总站长,分管源头治超工作。其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责任书,对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装载工作和源头治超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7.蔡步清,中共党员,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管理总站总站长,负责交通管理总站全面工作。其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责任书;对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装载工作和源头治超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梁庆仁,中共党员,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春湾中队中队长,负责春湾中队全面工作。其对事故路段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对肇事车辆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 杨明卫,中共党员,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春湾中队副中队长,协助梁庆仁管理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其对事故路段巡查工作不到位,对肇事车辆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蔡郁,中共党员,阳春市春湾镇企业信息服务中心主任兼安监办常务副主任,负责春湾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其督促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诫勉谈话人员(4人)

下列人员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失察的责任,建议由阳春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关则业,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张卿,阳春市春湾镇副镇长、春湾镇交通联席会议召集人梁耀年,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严寒。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履行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货车超限超载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有关信息,对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装载并放行,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一是未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销售水泥、熟料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贯彻执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不力,未按规定履行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5年8月19日,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向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阳春市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源头装载工作责任书》,但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人员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没有现场签订;为督促落实签订责任书,2015年9月16日,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书面再次向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依法签订源头装载工作责任书的通知》,对签订责任书进行督办,但是直至事故发生时,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没有签订责任书,对货物运输车辆源头装载工作不予重视。二是当班发货员唐荣深和司磅员黎清南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和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经查,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散装发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要点”明确规定“严格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进行发货,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治超监管”,“严禁事项”也明确规定“严禁超过核定载重量标准发货”,并对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风险分析”预测“车辆超载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另外,《司磅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要点”明确规定“密切关注每一辆载货车辆的重量,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治超监管”,“严禁事项”也明确规定“严禁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并对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风险分析”预测“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该公司虽然制定了上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三是对新进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当班司磅员黎清南、发货员唐荣深等新进员工未能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缺乏岗位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和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四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制止、纠正有关人员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和放行的违反操作规程及冒险作业行为;另查明,2015年7月15日起至12月4日,肇事的桂K27591(桂KB7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运输水泥熟料共32车次,每车次运载的货物重量分别为79.94吨至95.16吨不等,每车次运载货物的重量均严重超出该车辆核定载重量,证实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履行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长期性或常态化为货运车辆违规装载并放行的行为。

综上,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马伟,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马伟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于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未予以高度重视,贯彻执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不力,虽然经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多次催促,仍然拖延没有签订《阳春市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源头装载工作责任书》;同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于有关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和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新进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该肇事货车常态长期性在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运输等行为,未能及时消除上述多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马伟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其它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当班发货员唐荣深和司磅员黎清南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2.建议责成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向阳春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春湾镇政府向阳春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阳江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尤其是阳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切实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层层落实责任。货物运输和源头装载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同时,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要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狠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一是各级政府要分析研究本地区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的规律特点,建立治超长效机制。阳春市政府要加大治超工作的投入,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创造条件建设“港湾式”治超点。二是各级政府特别是阳春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治超工作力度,科学安排部署执法力量实施精准打击。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货物运输主通道、大型货运源头企业出入口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治理超载超限车辆。三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落实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使用地磅等检测称重设备,维护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建立货物装载台账,严防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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