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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江市“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5-05 11:0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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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2月6日6时40分,G15沈海高速公路阳江路段广州方向K3279+900M处发生一起两辆大货车相撞侧翻,其中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时压住前方一辆车号为粤BN7H77号小车,造成粤BN7H77车上4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2·6”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魏宏广,市委副书记、市长丘志勇,常务副市长周乐荣,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林春生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抢救伤员,切实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同时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好春运期间的交通安全工作,全力遏制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按照市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和广东省安委办对“2·6”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要求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14年2月6日,阳江市人民政府迅速依法成立了由市政府傅光焱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以及邀请了市检察院和湛江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阳江市“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2·6”交通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李春荣,男,55岁,身份证号码:440823195812******,户籍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 1985年9月3日在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 2020年9月3日,其准驾车型A2符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条件,据查,李春荣近三年来有过14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2011年1次,2012年7次,2013年6次),已全部接受罚款和扣分处理。

(二)肇事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情况

1.粤GR85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情况。车辆出厂合格证日期:2013年12月5日,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X16A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码:LGAG4DY3XD3058188,准牵引总质量:40吨,2014年1月8日在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车辆入户注册登记,所有人:李春荣,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投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一百万元,保险单号:1021303602014000171。该车于2014年1月14日在湛江市遂溪县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湛字002278066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2014年以来,该车共有过2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2014年1月25日和1月27日各1次),已接受罚款和扣分处理1次。

2.粤G6787挂车情况。车辆出厂合格证日期:2010年4月2日,车辆品牌型号:三山HSB9401CLXY半挂车,车辆识别代码:LA9BL6331AOSS2730,2010年6月28日在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车辆入户注册登记,2010年6月28日、2011年6月15日和2014年1月15日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所有人:湛江市遂溪县陆宇运输队。经查,遂溪县陆宇运输队于2010年7月将该挂车转让给遂溪县黄略镇人吴光,吴光于2012年6月又将该挂车转让给遂溪县黄略镇人祝虾,祝虾于2013年12月将该挂车转让给李春荣,该挂车先后转手买卖了三次,均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实际所有人是李春荣。该挂车于2010年7月26日由湛江市遂溪县陆宇运输队在遂溪县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湛字001530421号),最近年审通过时间是2014年1月15日,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车核定载重33吨,肇事时装载货物(胶粒)过磅49.55吨,货载单50吨。2010年以来,该车共有过5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2011年1次,2012年2次,2013年1次)并已全部接受罚款和扣分处理。

另查明,肇事的粤G6787挂车存在切割挖补原粤G6787挂车车架号码和套用牌号的情况。经查,原粤G6787挂车一直停放在遂溪县高速公路路口附近一无名停车场内,没有悬挂车牌,但车尾挡板喷涂的“粤G6787挂”白色字样清晰可见,车厢锈迹斑驳,多个轮胎被拆卸,车架号码整块被切割,车厢上部栏栅材料为铁质圆管,而肇事的粤G6787挂车目前停放在阳江市交通拯救队白沙停车场内,车厢上部栏栅为铁质方管,两车外观长、宽、高等尺寸相同。由此证实,肇事的粤G6787挂车不是陆宇运输队注册登记的粤G6787挂车。经调查证实,李春荣于2013年12月向祝虾购买粤G6787挂车后,由于该挂车破旧,便另外买来一个外观尺寸相同的挂车,并在2014年1月雇请修理工周宏桂带着焊割工具到停车场将原粤G6787挂车的车架号码成块切割下来再挖补镶接在现肇事的粤G6787挂车上,并套用原粤G6787挂车牌号。经查验肇事的粤G6787挂车,由于已对挖补镶接车架号码部位作了翻新等技术处理,肉眼无法识别和发现挖补镶接情况。

(三)被碰撞、侧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粤G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梁乐平,男,39岁,身份证号码:440811197411******,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11月20日,有效期至 2020年11月20日,其准驾车型A2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

2. 粤BN7H77号小轿车驾驶员:邝秋生,男,25岁,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05******,户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 2012年1月20日,有效期至 2018年1月20日,其准驾车型C1符合驾驶小轿车条件。

3.粤YUA278号小轿车驾驶员:谭宇荣,男,43岁,身份证号码:440822197102******,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11月15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5日,其准驾车型C1E符合驾驶小轿车条件。

4. 粤AE7N34号小轿车驾驶员:李荣葵,男,36岁,身份证号码:452527197709******,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 2001年7月25日,有效期至 2023年7月25日,其准驾车型A2符合驾驶小轿车条件。

5. 粤GP9750号小轿车驾驶员:符方江,男,25岁,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05******,户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6月29日,有效期至 2016年6月29日,其准驾车型B2符合驾驶小轿车条件。

6. 粤X18269号小轿车驾驶员:麦宪章,男,40岁,身份证号码:440623197307******,户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 1995年1月28日,有效期至 2021年1月28日,其准驾车型B2符合驾驶小轿车条件。

7. 粤E7R917号小轿车驾驶员:杨战熙,男,28岁,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12******,户籍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 2010年10月12日,有效期至 2016年10月12日,其准驾车型C1符合驾驶小轿车条件。

(四)涉事单位与肇事者李春荣的关系

涉事的粤G6787挂车登记单位是湛江市遂溪县陆宇运输队,投资人王娜(女,身份证号码:440823196410******,住址广东遂溪黄略镇),地址: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运河路15号, 2004年2月4日在遂溪县工商局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23000014651,经营范围:汽车运输服务、汽车配件零售;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湛字440800023129号),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运输队有从业人员20人,从事货运车辆17台。

经查,李春荣向祝虾购买的粤G6787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是遂溪县陆宇运输队,但实际使用人及物权属李春荣所有,遂溪县陆宇运输队与肇事驾驶员李春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也不存在合作经营或挂靠管理行为,李春荣使用粤G6787半挂车从事道路货运业务,遂溪县陆宇运输队从来没有向李春荣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或收益。

(五)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15沈海高速公路阳江路段广州方向K3279+9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方向,西往湛江方向,双向6车道,单向3车道分为快车道(宽3.75米)、主车道(宽3.75米)、应急车道(宽3.5米),单向车道总宽11米,设有中心隔离带,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干燥,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该路段车速限制规定: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小时;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事发时正值春运期间客流高峰期,路面日车流量达到或超过50000辆次。

2.对肇事车辆的检测检验情况

1)GPS监测车辆速度情况:经调取查阅湛江市交通运输局监测肇事的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GPS导航行驶记录数据,该车的行驶轨迹:由湛江市出发经官渡站进入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行驶。事故发生前后的部份车速数据分别为:2014年2月6日6时31分42秒车速为71公里/小时;6时32分12秒车速为64公里/小时;6时32分42秒车速为66公里/小时;6时33分12秒车速为69公里/小时;6时33分42秒车速为66公里/小时;6时34分12秒车速为53公里/小时;6时34分42秒车速为55公里/小时。

2)事故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委托阳江市江城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拆检,事故造成车辆挡风玻璃、刹车总泵撞损,经检验,该车左前照灯、保险杠撞损,前照明灯线路有效,右前照明灯、车尾灯、刹车灯正常有效,方向机未见漏油现象,方向正常,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轮胎花纹达安全标准要求。

G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经委托阳江市江城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该车为多轴车辆,经人工检测,左车尾灯撞损,车内用电线路正常有效,方向机正常,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均衡、刹车总泵和分泵有效,轮胎花纹达安全标准要求。

③.粤BN7H77号小轿车。经委托阳江市江城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该车因事故造成车身严重撞毁变形,四轮悬挂系统断裂、轮胎破裂、刹车总泵和分泵撞损以及车内用电线路等项目无法正常检测,经人工检验四轴刹车和刹车皮磨损较均衡。

3.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G15沈海高速公路阳江路段广州方向K3279+900M处,事故发生后,各涉事车辆的位置如下:

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1号车)的主车与挂车分离,主车停在路肩与慢车道之间,距离事故碰撞点(里程K3279+900M33米;挂车侧翻停在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距离事故碰撞点(里程K3279+900M22米。

G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2号车)侧翻停在路肩与慢车道之间,距离事故碰撞点(里程K3279+900M55.3米。

BN7H77号小轿车(3号车)1号车的挂车全部覆盖挤压,停在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

YUA278号小轿车(4号车)1号车的挂车部分压住,停在快车道上。

AE7N34号小轿车(5号车)停在快车道上。

GP9750号小轿车(6号车)停在快车道上。

X18269号小轿车7号车)停在快车道上。

E7R917号小轿车8号车)停在快车道上。

2)车辆痕迹及损坏情况

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严重损坏,挂车的左侧车身损坏。

G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后保险杆损坏,车头左下角部位损坏、左前轮附有红色漆痕并损坏,钢圈镙钉处附有红色漆痕,车箱右侧损坏。

BN7H77号小轿车车顶严重损坏,车身严重变形并有绿色、蓝色的附着物,车内有4具尸体,副驾座位上1人受伤。

YUA278号小轿车车的车尾部严重变形、损坏,车尾箱盖左侧处附着灰色的漆痕,车顶严重变形、损坏,左侧车身有刮擦痕并着灰色的漆痕。

AE7N34号小轿车的右后尾角处损坏、车身右侧后尾部有刮擦痕、右前角损坏。

GP9750号小轿车的尾部右侧损坏。

X18269号小轿车的右侧车身损坏并附着红色漆痕,前车牌封钉有撞痕。

E7R917号小轿车的后保险杆的中间部有车牌封钉的撞痕,该痕迹两点间的间距为24厘米,车身右侧变形损坏。

3)路面痕迹情况

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轮胎与地面摩擦拖地痕两道分别长12.9米和11米;粤G6787挂后轮胎与地面摩擦拖地痕一道长27米;粤G6787挂车侧翻倒地后刮地痕一道长5米。粤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侧翻倒地后刮地痕四道分别长5.5米、2米、5.7米和5.7米。

(六)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伤亡人员均是BN7H77号小轿车驾驶员和乘客,其中4名死者分别是驾驶员和乘客,1名伤者是副驾驶座位乘客。事故造成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粤BN7H77号小轿车和粤YUA278号小轿车等4车严重损坏;另外,AE7N34号小轿车、粤GP9750号小轿车、粤X18269号小轿车和粤E7R917号小轿车轻微碰撞。事故造成车损和路损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伤亡人员名单如下:

1.邝秋生,男,汉族,25岁,粤BN7H77号小轿车驾驶员,驾驶证号:440882198805******,原地址: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阳)公(司)鉴交(尸)字[2014]012号)证实邝秋生因为体位受限致窒息死亡。

2.邝彩山,男,汉族,19岁,粤BN7H77号小轿车乘客,身份证号:440882199405******,原地址: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阳)公(司)鉴交(尸)字[2014]013号)证实邝彩山因为体位受限致窒息死亡。

3.邝海山,男,汉族,19岁,粤BN7H77号小轿车乘客,身份证号:440882199402******,原地址: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阳)公(司)鉴交(尸)字[2014]014号)证实邝海山因为体位受限致窒息死亡。

4.刘浪漫,女,汉族,15岁,粤BN7H77号小轿车乘客,身份证号:4408821998071******,原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北和镇。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阳)公(司)鉴交(尸)字[2014]015号)证实刘浪漫因为体位受限致窒息死亡。

5.刘小芳,女,汉族.23岁,粤BN7H77号小轿车副驾驶座位乘客,身份证:440882199010******,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北和镇,在事故中受轻伤,在阳江市中医院治疗已伤愈出院。

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开阳高速公路大队

开阳高速公路大队是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属下的正科级单位,负责开阳、阳茂高速公路阳江段的交通安全畅通,纠正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交通安全保卫,打击车匪路霸,对高速公路上的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先期处置等,管辖路段为开阳高速公路阳江段(18KM+775M)与阳茂高速公路阳江段(51KM+800M),全长70KM+575M。编制48人,现在职民警26人、职工3人、交通协管员10人、临时工9人。设置有办公室(2人),交管股(5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一中队(7人)和二中队(6人)负责巡逻勤务和测速工作,三中队(5人、其中3名职工)负责内勤、处罚窗口、接送测速等工作,交通协管员负责测速后处理、档案装订、看管路面测速设备、支队值班室轮值等工作。

根据《阳江市开阳高速大队2014年春运勤务安排》(1月25日-2月20日),春运期间,一、二中队13人其中1人负责测速工作,1人安排轮流公休,剩余11人按三班倒(每班两名民警)负责路面巡逻(早班8时30分至16时、中班15时30分至22时30分、夜班22时至次日8时30分)。由于春运期间是车流高峰期,为加大路面巡逻和交通管控,纠正违章和保障交通畅通,交警支队也抽调安排4个班组,每班组3人在开阳高速进行路面巡逻,同时,还从特警支队抽调12人加入春运期间路面巡逻勤务工作,有效提高了见警率和管事率,保障了春运期间开阳高速车流顺畅有序。经调阅监控记录及值班记录,事故发生时段,开阳高速公路大队按照值班安排有两组人员在高速公路巡查管控,一组由民警何有涛带领一名协警在程村出口至十八子出口路段巡查;另一组由民警郑金傍带领一名协警在程村至新墟路段巡查。未发现存在巡查管控缺位的情况。

(二)开阳路政大队北惯中队

开阳路政大队北惯中队是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开阳路政大队的直属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做好路政巡查记录,维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处理突发路政案件和交通事故,做好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等工作。中队有路政人员11人,负责开阳高速公路白沙站K3821至恩城站K3214约67公里路段的巡逻工作,事发路段属于开阳路政大队北惯中队管辖。经查,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平直完好,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没有引发或影响安全行车导致事故发生的道路因素。另查明,2月6日事故发生时,路政值班人员邓烨鹏和刘建健按照值勤安排正在开阳高速公路阳江站巡逻,6时53分接到监控中心报告,7时03分赶到事故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一是摆设反光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二是积极协助消防、医护人员、交警等对伤员进行救护;二是指挥或提醒司乘人员撤离至护栏外或安全区域;四是向监控中心上报现场施救信息和进展,提醒在白沙站做好应急分流的准备,电子信息板发布事故信息,加强路况信息告知;五是做好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保存现场证据;六是加快货物转运及路面清障工作。路政中队按照工作职责正确履行了工作责任。

(三)湛江市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经查,肇事车辆粤GR85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李春荣于2014年1月6日新购,1月8日在湛江市遂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车辆入户注册登记,所有人:李春荣,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粤G6787挂车于2010年6月28日注册登记,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别于2010年6月28日、2011年6月15日、2012年6月21日办理检验合格标志,2013年6月28日该车到期未申请检查合格标志,2014年1月15日办理检验合格标志,但未发现切割挖补车架号码情况。

(四)湛江市遂溪县交通运输部门

1.对货运车辆的管理情况。湛江市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运车辆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经查,2014年1月14日,李春荣在湛江市遂溪县交通运输局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湛字440800056178号),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同时办理了粤GR85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湛字002278066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2010年7月26日,湛江市遂溪县陆宇运输队在遂溪县交通运输局办理了G6787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湛字001530421号),最近年审通过时间是2014年1月15日,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由此表明,上述车辆从事货运活动遂溪县交通运输局已依法进行许可管理,此外,遂溪县交通运输局为了加强货运车辆的管理,对货运车辆安装了GPS行车记录仪进行日常监控管理,并且与车主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货运车辆安全生产承诺书》。

2. 治理超载超限情况。湛江市交通运输部门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接管和履行公路治超工作职责,湛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代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治超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面治超工作。近年来,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始终把全市交通运输治超作为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全力投入全市交通运输治超工作。一是成立专门机构,湛江市成立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交通、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湛江市交通运输局相应成立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局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分别担任副组长和成员;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各项规章制度,2013年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的通知》(湛交执[2013]692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三是增设治超站点,加大治超力度,全市治超站点原有16个,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增设了2个,目前,全市共有治超站点18个,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四是治超工作成效显著,全市超载超限车辆得到有效遏制。2013年,全市治超共出动交通综合执法人员18302人次,公安交警人员3132人次,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4339辆次,卸载货物42504吨,罚款1683.1万元。

经调查,2014年2月5日,肇事的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主李春荣从湛江市霞山区东兴炼油厂载运塑料颗粒50吨,超过车辆核定33吨载质量,存在超载行为,依照《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政府第178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湛江市交通运输部门只是负责辖区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从源头防止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职责,对于在企业厂内运输装载行为不属上述情形的,不属于湛江市交通运输部门执法监督检查职责范畴。2月5日晚上,肇事的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途经“国道325线湛江收费站路段遂溪公路分局南亭道班卸货点”(流动治超点)路段,由于2月5日是农历正月初六,恰逢春节法定放假期间,湛江市遂溪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只安排执法人员值班,未安排对流动治超点进行执法巡查,因此未发现肇事车辆超载行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4年2月5日,李春荣和弟弟李春国驾驶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湛江市中兴炼油厂装载50吨塑料颗粒拟运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中国石化仓库。当日21时30分由李春国驾驶车辆经湛江市官渡收费站上G15沈海高速公路行驶,由于沿途车辆较多常遇堵塞,至 6日5时左右车辆行至电白县服务区时换班由李春荣驾驶,6时40分,李春荣驾车往广州方向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K3279+900M主车道上,当超越主车道上行驶的车辆后行驶在快车道上时,因避让快车道上前方缓慢行驶的车辆而采取向右(主车道)闪避措施,导致追尾碰撞由梁乐平驾驶的粤G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致使粤G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失控向前推移时与因刚刚发生事故后在快速车道内停放由麦宪章、杨战熙分别驾驶的粤X18269、粤E7R917号小轿车刮擦后向右侧翻,粤GR8595(粤G6787挂)号牵引车接着再碰撞公路右侧护栏,致使粤G6787挂号半挂车向左侧翻压向由邝秋生、谭宇荣分别驾驶的粤BN7H77、粤YUA278号小轿车,其中粤YUA278号小轿车被带前与李荣葵驾驶的粤AE7N34号小客车刮擦,导致该车被推前碰撞符方江驾驶的粤GP9750号小轿车,造成粤BN7H77号小轿车驾驶员邝秋生及其车上乘客邝彩山、邝海山、刘浪漫当场死亡、刘小芳受伤,八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粤GR8595(粤G6787挂),G49218两车车载货物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情况

2014年2月6日6时52分,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阳高速公路大队值班室接到110出警指令称:在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湛江往广州方向)距离阳江服务区还有l1公里的地点,有多辆车发生碰撞并有人员受伤,请速去处理。接到出警指令后,开阳高速公路大队值班人员随即通知正在路面执勤民警、事故处理民警、120急救中心、消防、高速公路开阳路政中队、拯救队等相关单位赶往现场并将情况上报大队领导。7时10分,开阳高速公路大队路面执勤民警何有涛、周洪宇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处置。

(三)应急救援情况

2月6日7时15分,开阳高速公路大队何洪政副大队长带领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疏导,设置警戒区保护现场及勘察事故现场,与此同时,消防、北惯路政中队和120医护人员也火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接报后,市公安局副局长梁耀带领交警支队支队长冯修羽、政委邓胜光、副支队长李进成和交管科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马上启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指导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善后工作,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接报后,市政府副秘书长傅光焱立即带领市安监局局长梁计英、副局长杨海平、陈彦记和执法监察支队长陈明欣以及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吴多等人赶赴现场、医院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及伤员救治工作。获悉情况后,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魏宏广,市委副书记、市长丘志勇,常务副市长周乐荣、副市长林春生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抢救伤员,切实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尽快恢复通车,同时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力

遏制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2月6日10时3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江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一是事发当日,市政府当即成立阳江市“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二是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秘书长傅光焱、市安监局局长梁计英、市公安局副局长梁耀和交警支队支队长冯修羽等领导前往阳江市中医院探望事故受伤人员,并落实伤者抢救治疗费用。三是2月6日当晚,市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向死伤者家属通报该事故的相关案情和处理程序;2月7日上午,事故死伤者家属30多人到市政府门前上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长李宗瑞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有关领导在市信访局接访事故死伤者家属,并就事故处理程序及善后等工作作了详细的解释。四是积极做好事故民事赔偿相关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多次做驾驶员李春荣家属的思想工作,促使李春荣的家属预付陆万元作为处理死者的善后费用,同时,通过多方努力协调,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支公司承诺预支贰拾万元作为处理伤者治疗费用和死者的善后费用。目前死者尸体已火化,有关民事赔偿工作正在协调磋商中,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李春荣驾驶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K3279+900M主车道上,当超越主车道上行驶的车辆后行驶在快车道上时,因避让快车道上前方缓慢行驶的车辆而采取向右(主车道)闪避措施,导致追尾碰撞由梁乐平驾驶的粤G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致使粤G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失控向前推移时与因发生事故后在快速车道内停放由麦宪章、杨战熙分别驾驶的粤X18269、粤E7R917号小轿车刮擦后向右侧翻,粤GR8595(粤G6787挂)号牵引车接着再碰撞公路右侧护栏,致使粤G6787挂号半挂车向左侧翻压向由邝秋生、谭宇荣分别驾驶的粤BN7H77、粤YUA278号小轿车,其中粤YUA278号小轿车被带前与李荣葵驾驶的粤AE7N34号小客车刮擦,导致该车被推前碰撞符方江驾驶的粤GP9750号小轿车,造成粤BN7H77号小轿车驾驶员邝秋生及其车上乘客邝彩山、邝海山、刘浪漫当场死亡、刘小芳受伤,八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粤GR8595(粤G6787挂),G49218两车车载货物损坏。

事发时,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载运货物50吨,车辆核定载质量为33吨,超载17吨,超载51.52%,当发现同车道(快车道)上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此时相距前方车辆的距离仅20米,由于距离太近来不及刹车,考虑会撞上前方车辆,而采取向右(主车道)闪避措施时,追尾碰撞由梁乐平驾驶的粤G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再碰撞公路右侧护栏,向左侧翻压向粤BN7H77、粤YUA278号小轿车。该起事故主要是由于该牵引车挂车超载,加大了车辆总质量,减弱车辆制动性能,同时,车辆重心上升,降低车辆稳定性,导致车辆刹车制动性能不良,经碰撞后发生侧翻事故。

综上,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和没有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车辆碰撞侧翻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李春荣驾驶载运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2)李春荣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1.湛江市遂溪县陆宇运输队对转卖的粤G6787挂车没有按规定督促办理变更登记,存在管理漏洞。经查,湛江市遂溪县陆宇运输队于2010年6月办理粤G6787挂车注册登记和道路货运证件,于2010年7月将该挂车转让给遂溪县黄略镇人吴光,吴光于2012年6月将该挂车转让给遂溪县黄略镇人祝虾,祝虾于2013年12月再次将该挂车再次转让给李春荣,该挂车先后转手买卖了三次,陆宇运输队不但没有督促按规定办理车辆变更登记,还在明知原挂车已停用、车架号码被切割挖补到其它挂车的情况下,还多次出具证明瞒骗交警部门办理了年度检验合格标志,造成未经依法变更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湛江市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部门对肇事挂车切割挖补车架号码和套用牌号上路行驶的行为失察。经查,肇事的粤G6787挂车于2014年1月月初切割挖补原挂车车架号码和套用原牌号,2014年1月15日,经遂溪县湛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并经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股)审验合格,对肇事挂车挖补车架号码和套用牌号的行为失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湛江市遂溪县交通运输部门对肇事车辆超载行为失察。经查,2014年2月5日晚上,肇事的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载运货物50吨(超过核定33吨载质量,超载17吨,超载51.52%)从湛江市霞山区出发行驶途经国道325线遂溪县南亭流动治超点路段进入沈海高速公路。由于2月5日(年初六)恰逢春节法定假期,遂溪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春运期间治超工作认识不足,只安排人员值班,没有安排执法人员在流动治超点进行执法检查,对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超载运输行为失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阳江市“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李春荣,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载运货物超过核定装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和没有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必要的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过错,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2月6日,阳江市公安局对该事故刑事立案,并对李春荣采取刑事拘留,2014年2月13日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4年2月19日经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2月20日对李春荣执行逮捕,目前李春荣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二)建议责令停业整顿单位

湛江市遂溪县陆宇运输队。经查,陆宇运输队于2010年7月将粤G6787挂车转让给吴光,吴光于2012年6月转让给祝虾,祝虾于2013年12月转让给李春荣,该车先后转手买卖了三次,均没有按规定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此外,陆宇运输队在明知原挂车已停用车架号码被切割挖补到其它车辆的情况下,还多次出具证明欺骗交警部门办理年度检验合格标志,导致对该车违规上路行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议由湛江市遂溪县交通运输部门对陆宇运输队车辆管理混乱的问题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G6787号挂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建议由湛江市遂溪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对陆宇运输队车辆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法处理。

(三)建议诫勉谈话人员

1.吴洁云,女,中共党员,湛江市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副所长,负责车辆审验工作。经查,吴洁云2014年1月15日办理粤G6787挂车审验时,由于车主事前对挖补车架号码作了技术处理,审验时难以识别,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行为,但工作存在失察,依据《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湛江市遂溪县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王海周,中共党员,湛江市遂溪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负责遂溪县货运车辆治超职责。王海周作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对春运期间治超工作认识不足,只安排人员值班,没有安排执法人员在流动治超点进行执法检查,对粤GR8595(粤G67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超载运输行为失察,其行为虽未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重大隐患和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湛江市遂溪县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涉事相关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调查认定,涉事的G4921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梁乐平,粤BN7H77号小轿车驾驶员邝秋生及乘客邝彩山、邝海山、刘浪漫、刘小芳,粤YUA278号小轿车驾驶员谭宇荣,粤AE7N34号小轿车驾驶员李荣葵,粤GP9750号小轿车驾驶员符方江,粤X18269号小轿车驾驶员麦宪章,粤E7R917号小轿车驾驶员杨战熙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案的,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湛江市和阳江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增强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深入开展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湛江市和阳江市各级政府及其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合理调整勤务安排,提高路面的见警率和管事率。一是加强对事故发生的重点时间、重点路段的巡逻,对客货运车辆和危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限行为坚决零容忍;二是强化宣传教育,深入货运站场和企业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业主和司机对超员超载超限危害性的认识,做到遵章守法;三是强化源头治理,一方面加大货运站场和企业的监管检查力度,另一方面切实发挥治超站点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三)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请湛江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针对遂溪县陆宇运输队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请湛江市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切实落实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责任追究,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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