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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阳江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阳江市水务局 时间:2020-12-29 08:4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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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常规水源的有效利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阳江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为期30天,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白晓玉、谢治国,联系电话:3385336,电子邮箱:1418449674@qq.com,邮寄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绿苑行政区阳江市水务局。

  

  附件:阳江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阳江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阳江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常规水源的有效利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也称非传统水源,是指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主要为雨水、再生水、苦咸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雨水是指收集、储蓄未进入河流的大气降水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地下水回灌等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也称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进行回收,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净化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资源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非常规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钢铁、化工、火电、纺织、印染、电镀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冲厕、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五)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农、林业用水;

  (六)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二章   雨水的收集利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3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总用地面积在2万㎡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遵循低冲击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建筑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冲击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统筹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一条 雨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景观生态用水。处理后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规定水质指标外,其他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新建市政工程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由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并验收后,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计划用水指标。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

  第十五条  下列水源可以作为再生水源: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再生水的用途标准);

  (三)符合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六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以集中建设为主、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鼓励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3万m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三)建筑面积在5万m³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³/d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其他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³/d的住宅建筑;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大于150m³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

  (六)日取水量超过500m³的工业企业、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八条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对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九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和设计能力,应当按照《建设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作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规定,其中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的规定;

  (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1)的规定;

  (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标准的规定;

  (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规定。

  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各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第四章   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运行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三条  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四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住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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