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
违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省三部门《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19〕37号)及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拟定《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违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通过阳江市人民政府网站(www.yangjiang.gov.cn)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一、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起止日期
挂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地址:阳江市新江北路1177号,邮编 529500;
(二)传真: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收,传真电话:0662-3410716;
(三)电子邮箱:yjcgs2@163.com。
为便于沟通、反馈信息,确保起草机关能够完整了解所提意见,请提供意见的群众(或单位)在信函封面、传真中注明“违标电动自行车征求意见”字样,并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违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阳江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26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违标电动自行车
临时通行号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省三部门《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19〕37号)及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全市在用的违标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号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违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在新国家标准实施时间(即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包括既不符合新国标也不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和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二、核发违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由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核发违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办理期限为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至 年 月 日止),我市设如下四个办理地址,在法定工作日受理业务:
(一)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1177号,电话:0662-3412456;
(二)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阳江市东风三路168号,电话:0662-6635841;
(三)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阳春市阳春大道1号,电话:0662-7777605;
(四)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阳西县桥平一路498号,电话:0662-5882122。
三、办理违标电动自行车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电动自行车合法来历凭证(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四、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057号)规定,对办理违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每辆收取牌证费30元/套(包括号牌、行驶证、固封装置等)。
五、违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为二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过渡期满,临时通行号牌自动失效。未按规定办理临时号牌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违标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
六、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如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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