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目的,是避免供应商滥用联合体,以多重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导致不公平竞争,或发生围标、串标等行为。而联合体中的“成员”单独参加别的政府采购活动,不会就此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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