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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可以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房的行为?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9-14 09:5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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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属于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可以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房的行为?

答:公租房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四)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租房严重毁损的;

(六)家庭资产净值(含存款、股票基金等)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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