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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使用或者认为不需要使用可以不参与费用分摊吗?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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