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核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申诉人核查情况。
2、若查证异议成立的,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修正;属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出具部门作出的变更意见书进行修正。
3、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申辩单位应向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诚信平台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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