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一)、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保不予报销;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保不予报销。(三)、属于公共卫生,医保不予报销。重大疾病、传染病(例如:结核、艾滋病)等的预防工作,免疫接种等项目属于公共卫生范围。(四)、出国治病、境外就医,医保也是不予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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