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是集中缴费的,每年的9-12月集中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是从2023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超过缴费期限是不允许补缴的,参保人从参保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符合规定的退役军人、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被判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员、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中途参保的,在足额完成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新生儿中途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允许补缴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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