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人选定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后,原则上1年内不予变更。但参保人因居住地迁移等特殊原因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可通过以下2种渠道办理变更申请:
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变更备案
参保人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递交居住地迁移的证明材料,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通过医院信息系统直接上传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需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才能生效。
2、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变更备案
参保人直接持居住地迁移的证明材料到市内任一医保经机构服务窗口申请人工办理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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