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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阳府〔2021〕54号)第二条规定:“职工应事先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职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可选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三胎产检费用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可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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