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87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目前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为:
(1)首次参保缴费的,第1-6个月属于待遇等待期,不享受待遇;
(2)连续参保缴费至第7-12个月的,报销比例、年度统筹封顶额按照普通职工的50%执行;
(3)连续参保缴费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待遇标准按照普通职工标准执行。
因此,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始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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