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做直播是否需要进行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备案?具体如何操作?对企业有没有条件?
答: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明确: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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