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该怎么处罚?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9-28 08:49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