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允许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用作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从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和影响其他业主、市民正常生活环境、公共管理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通过提交《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违反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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