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企业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之一应当在企业设立时由申请人一并申报,登记机关一并审查。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保留,其中,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保留期限为1年,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保留期限为2个月。企业名称超出保留期限后即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系统重新申报。登记机关会将该类申请作为即时办理件优先处理,即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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