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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文件要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于2020年2月15日起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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