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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评估期间有哪些情形需要及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报告?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2024-11-25 15:47 【字体: 】 浏览量:-

问:收养评估期间有哪些情形需要及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报告?

答:《阳江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规定,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及时报告:(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八)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的;(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因此,评估期间对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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