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补办结婚登记时,双方填写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不能早于法定婚龄时间吗?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2023-10-31 09:17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问:补办结婚登记时,双方填写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不能早于法定婚龄时间吗?

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填写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声明共同生活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没有任何关系,如婚姻登记处强调同居时间不能早于法定婚龄时间,则不利于当事人做出真实的声明,应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据实填写即可。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