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水路运输经营企业或国内船舶管理业企业在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配备方面有无相关要求?
答: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要求如下:
(一)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同时具备沿海运输或(和)内河运输的危险品船、普通货船从业资历,并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区域、业务种类以及船舶吨位、主机功率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管理的船舶可合并计算。原则为内河船舶按照沿海船舶,普通货船按照危险品船计算。
(二)同时具有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需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以其经营的船舶和管理的船舶数量总和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工作日志和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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