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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业人员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或良好信用行为后,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单位应怎么做?
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2〕2号)第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或良好信用行为的,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单位自收到从业人员有关信用行为的采信依据后,应按照从业人员相关信用评价标准通过省级平台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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