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法律,融资租赁兼具“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其中“融物”主要是指,出租人能够依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属性,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明显特征之一。“融物”具有使用属性和担保属性,一方面能够满足承租人对物的使用;另一方面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因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取回租赁物,或者对租赁物行使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所谓“融资”是通过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租赁物价款)实现的。
来源: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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