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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如何处理拖欠款项的情况。
答: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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