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哪些行为会被处罚甚至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答: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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