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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人遗失护而向出入境部门提出宣布作废,出入境部门可以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宣布作废吗?
答:可以。根据《护照法》第十六条规定,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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