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政府投资支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机构等政府方能否作为政府资本金的股权所有人?能否只持股不分红?
答: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如果实施机构是行业主管部门,不宜作为政府资本金的股权所有人;如果实施机构是事业单位,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判定。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支持可以只持股不分红或少分红,适当提升特许经营者预期投资收益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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