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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0420Y/2024-00208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21
名称: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号: 阳府办函〔2024〕98号 发布日期: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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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6  浏览次数:-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贯彻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阳府办函〔2024〕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阳江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

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结合阳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统一。《噪声法》已明确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好噪声污染防治职责。

  (二)坚持分类管理。《噪声法》突出分类防控噪声污染,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各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坚持边界清晰。明确职责边界,避免部门职责交叉造成推诿扯皮,确保边界清、职责明、关系顺,确保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四)坚持效能提升。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着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防止多头检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噪声法》共九章90条,方案对其中73条涉及地市工作的条款进行职责分工。《噪声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关于噪声源头管理。《噪声法》第一章至第三章的主要内容为噪声污染防治标准、规划和监督管理等源头管理规定,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现行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四章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落实自动监测联网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

  (三)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五章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监督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和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等。

  (四)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六章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等单位负责对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等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展规划编制和完善、新建交通选线选址、制定技术规范、管控广播喇叭、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负责划定禁行禁鸣喇叭路段和时间;市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设置禁行禁鸣喇叭的标志标线等。

  (五)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七章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查处违反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六)关于法律责任。《噪声法》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主要结合《噪声法》前七章监督管理条款分工,以及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了各部门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理论认识。要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噪声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明确《噪声法》部门职责分工是推动《噪声法》有力有效落地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落实本分工方案,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和谐安宁环境的期盼。 

  (二)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牵头部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广泛发动群众,实现社会共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常态化宣传,积极发动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共同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培养全社会文明习惯,形成建设宁静和谐的美好人居环境的合力。


  附件:阳江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