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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0420Y/2022-00169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13
名称: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2022〕22号)
文号: 阳府〔202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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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2022〕22号)

发布日期:2022-07-14  浏览次数:-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

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府〔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阳江海事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3日



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

  2.2  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阳江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

  2.4  专家组

  2.5  指定联络人员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来源

  3.2  预警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核实与评估

  4.2  信息报告

  4.3  响应启动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动员

  4.6  区域协作

  4.7  应急中断和终止

  4.8  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

  4.9  后期处置

  4.10  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安全防护保障

  5.7  通信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6.2  宣教培训

  6.3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8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海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上(包含内河水域,下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阳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阳江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阳江水域)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险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海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海上险情发生地的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防救结合,资源共享,联防联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主管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业务上受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2.1  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

  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海上搜救的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海上搜救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责任区内的船舶和设施防抗热带气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上人命的搜寻救助等工作;负责境内外有关业务的联系和合作,协调有关力量进入本市海域开展搜救行动。

  组长: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阳江海事局局长。

  副组长:阳江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阳江海事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阳江海关、市气象局、阳江海事局、南海救助局湛江基地、阳江军分区、武警阳江支队、阳江海警局、阳江航道事务中心、广州航标处等单位负责人。

  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阳江海事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阳江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海上险情的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险情;海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3  阳江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

  市海上搜救中心是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挂靠阳江海事局管理。负责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事务性工作,负责阳江市海域及水上公共突发事件的搜寻救助工作。

  2.4  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指定联络人员

  为了确保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顺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的工作职责是:

  (1)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送本单位的搜救资源、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化情况。

  (2)负责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络。

  (3)联络员要保持通信畅通,电话或手机号码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市海上搜救中心;联络员因出差或其它事由离开阳江前,其单位要指定替代人员。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6.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本市海上应急救助力量主要有:

  (1)南海救助局湛江基地阳江救助站属下救助船;

  (2)阳江海事局属下海巡船;

  (3)市农业农村局属下渔政船;

  (4)阳江海关属下缉私船;

  (5)阳江海警局属下公务船;

  (6)阳江航道事务中心属下公务船;

  (7)广州航标处派驻阳江的属下公务船;

  (8)市各拖轮公司属下的船舶;

  (9)市各专业清污公司属下的船舶;

  (10)其它各船舶公司的船舶。

  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作和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要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2.6.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时,保持与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结束后,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来源

  气象、海洋、地震、水文、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市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2  预警信息

  气象、海洋、地震、水文、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海上险情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通报。

  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如下:当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市海上搜救中心进行风险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微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相关单位、在港船舶及过往船舶、设施发布海上风险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自防自救措施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和预案要求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3.3  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核实与评估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附件1)进行评估,确定海上险情等级。

  信息核实的途径包括: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5)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查询;

  (6)其他有效途径。

  4.2  信息报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按照信息报告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海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1)任何级别海上险情信息,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2)事发地不在本搜救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要立即向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4.3  响应启动

  根据海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海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Ⅰ级最高。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Ⅰ级应急响应由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配合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Ⅱ级应急响应由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配合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Ⅲ级应急响应由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阳江市海事局局长)宣布启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Ⅳ级响应。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阳江海事局分管副局长)视情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4.4   现场处置

  海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由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险情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按照响应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根据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事发附近海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建立应急通信机制;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进行搜救;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4.5  社会动员

  海上险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海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4.6  区域协作

  (1)与毗邻市协作。需要毗邻市提供海上险情应急援助,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请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进行协调;收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关于毗邻市海上险情的援助请求,市海上搜救中心迅速与其开展海上搜救合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2)与港澳地区协作。需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海上险情应急援助,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请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请求。

  4.7  应急中断和终止

  4.7.1  应急中断

  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4.7.2  应急终止

  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海上险情的危害已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4.8   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搜救和应急处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关闭建议,经请示相应负责人,宣布降级或关闭。

  4.9  后期处置

  4.9.1  善后处理

  (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突发事件的地方政府负责;港澳台人员,由市委台港澳办协助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外轮代理公司或者外事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移送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外事部门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2)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涉事单位配合当地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4.9.2  总结评估

  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较大和一般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并报备省海上搜救中心。

  4.10  信息发布

  (1)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军队、武警的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

  5.2  资金保障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运行、海上演习、应急设备更新等所需保障资金,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定期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与监督。

  5.3  物资保障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使用海上险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5.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

  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协调指导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保障工作。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并与本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及制订方案,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5.6   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要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要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搜寻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7  通信保障

  海上搜救机构实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

  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险情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险情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优先安排、指配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6.2  宣教培训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3)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4)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海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险情的责任区域。

  7.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7.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4  各成员单位成员、联络员或公务船舶变动情况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7.5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阳府〔2017〕222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附件1:海上险情分级标准

  8.2  附件2: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海上险情分级标准


  1. 特别重大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险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2. 重大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险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险情。

  3. 较大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4. 一般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


附件2


阳江市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海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2. 市委外办: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

  3. 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协助做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移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按权限指配海上应急救援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5.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为获救外籍人员的移送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6.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和火化工作。

  7.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

  9.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10.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11.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

  12.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海上伤病人员。

  13.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参加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海上险情信息转市海上搜救中心处理,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

  14. 阳江海关:负责对入境船员严格开展检疫查验,对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有症状者的船员,一律按规定落实移交转运;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

  15.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发布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

  16. 阳江海事局:发布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17. 南海救助局湛江基地: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结果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18. 阳江军分区: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驻阳江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工作。

  19. 武警阳江支队: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所属部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0. 阳江海警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海上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21. 阳江航道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航道、航标等航海保障工作。

  22. 广州航标处:接到阳江海事局应急设标需求后,及时分析研判,在满足管理要求和安全作业的前提下启动航标应急反应预案,完成应急设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