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0420Y/2022-00162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29
名称: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 阳府〔2022〕20号 发布日期: 2022-07-0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1  浏览次数:-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测绘地理

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阳府〔202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阳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活动,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生产、使用及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并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海洋监测等公益性测绘,地理空间数据处理及更新,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和维护管理,地图监管审查,政府工作用图编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补充制定本市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程和细则。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地理信息相关数据规范和标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获取、处理、更新、归集和共享工作,并利用阳江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地理信息数据的汇交和共享。

  第七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进行规范和指导。

  广东省卫星应用技术中心阳江市节点建设单位负责制定、使用和管理本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八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新型基础测绘的技术应用与发展,构建统一的全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丰富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形式与内容,促进本市新型基础测绘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建设,并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信用管理及质量检查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提前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并出示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扰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在市区从事测绘的测绘资质单位、测绘项目及成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市区从事不动产测绘工作(联合测绘范围外)的测绘资质单位,需在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四条  出版、展示、登载、生产本市各种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定。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杜绝有问题的地图产品,规范地图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测绘单位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个人承接业务;

  (二)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承接业务;

  (三)将整体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测绘资质的作业限额;

  (四)指使测绘单位不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或者伪造相应成果;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实景三维数据;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十七条  本市基础测绘、财政投资的非基础测绘项目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汇交副本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其它投资主体的非基础测绘项目,项目出资人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中市本级的测绘项目应当汇交到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进行管线工程的放、验线及竣工测量工作,放线及竣工测量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资质测绘单位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实施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成果。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对其所生产测绘成果负主体责任,测绘单位或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测绘成果目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县(市、区)财政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测绘成果由项目单位负责保管、维护,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使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硬件设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成果所有方和成果使用单位共同商定。

  第二十三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及其复制、使用、转让、转借、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领参照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测绘成果的生产、使用和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使用制度,并接受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统一标准、共享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阳江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空间平台”)是阳江市地理空间数据中心。地理空间数据应依托“空间平台”进行数据归集,并实现与“粤政图”等平台数据的挂接。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成果(包括目录、元数据、成果数据)汇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汇交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直相关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地理空间数据(含专题数据)应在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60日内汇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数据应按照“空间平台”的数据标准汇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归集工作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空间平台”制定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目录,及时进行发布和更新。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已有非涉密地理空间数据,需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数据使用。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数据保管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产的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可利用“空间平台”“粤政图”等系统为政府部门、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三十二条  在阳江市注册以及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配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单位,检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年定期抽检测绘资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测绘单位整改落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