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公布阳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angjiang.gov.cn)下载。
一、总体情况
2021年,阳江市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务公开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一)主动公开方面。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全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2822条。做好公报编印工作,全年编印《阳江市人民政府公报》12期,公开政府信息255条,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阳江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版。围绕疫情防控发布权威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疫情防控”专栏发布疫情防控信息605条。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统一使用新版广东省依申请公开系统,进一步规范全市依申请公开工作。2021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47件,上年度结转1件,结转下年度办理10件。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10起,行政诉讼7起。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设置规章专栏,推进规章集中统一公开,并提供规范文本格式下载和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完成市县两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公布,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落实《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十四五”规划等栏目,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集中管理发布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发布管理,对已失效、废止的文件进行标注。
(四)平台建设方面。组织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四个季度检查工作,对全市在线运行的9个政府网站和登记备案的61家政务新媒体进行了全覆盖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全市政府门户网站完成IPv6改造,加快推进全市政府门户网站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持续加强对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对未纳入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备案且仍正常运营的政务新媒体补报进备案系统,关停了一批长期未更新且未注销的政务新媒体,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务新媒体运维水平。
(五)解读回应方面。推动各部门继续落实《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阳府办函〔2020〕87号),做到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发布。进一步加大政策解读力度,2021年市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解读稿件87篇,《阳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解读稿件46篇。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组织6个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展在线访谈工作。加强回应网民关切,2021年市政府门户网站收到网民留言2215件,办理“我有话对省长说”留言34件,较好地解决了群众诉求。
(六)监督保障方面。继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权重不低于4%。结合法治阳江建设考核,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督促。对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开展季度检测和日常监测,建立季度通报机制。开展全市政务公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运维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质量不高,解读形式有待丰富;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性有待提升;政务公开队伍力量薄弱,业务水平有待加强。
下步,我市将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继续加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季度抽查、日常监测和问题整改工作,加快推进全市政府门户网站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持续推进长期未更新的政务新媒体注销工作。督促各部门加强对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力度,进一步丰富解读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全市依申请公开工作业务指导,提升依申请办理答复的规范性,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合法权利。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开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2021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