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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0420Y/2021-00309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7-23
名称: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阳府办函〔2021〕89号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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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9  浏览次数:-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府办函〔202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0.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3.《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80号);

  1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

  17.《阳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阳府办〔2008〕44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的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重污染天气。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阳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各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本预案与下级方案共同组成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快速响应。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机制,气象、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建设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控制影响空气质量的各类污染源排放。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全市各级和各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确保信息传递快速、顺畅。加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高效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2  组织结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成立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气象局、阳江海事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阳江广播电视台、阳江供电局、中国电信阳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阳江分公司、中国联通阳江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2。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市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总结评估及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2.4  监测预报组

  由阳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和阳江市气象站、阳江市气象局预报科联合组成监测预报组,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应急预警和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5  督导组

  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

  (1)监测预报。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全市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及评估等工作,并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会商。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在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发生区域预警、全省预警情形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本地污染物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按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2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应提前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程序

  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预警通知。

  黄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持续时间、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发布对象及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测预报组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全省或区域预警。当接到省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省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2.4  预警解除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预警的解除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内容

  按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分别对应III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类,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4.2  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I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预案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基础上,依法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②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②建议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主要包括4条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①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柴油货车实施临时扩大范围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对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主城区行驶。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②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黄色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省、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主城区施工工地原则上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粉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在市城区主干道路和易扬尘路段增加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和作业范围。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道路湿润。

  ④其他措施:加大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强化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根据情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④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②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2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主要包括4条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①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驶入市城区。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②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橙色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爆破、破碎作业。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④其他措施: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I级、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内。

  ②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③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④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公众自觉减少车辆白天加油。

  ②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③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3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主要包括4条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①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对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限时穿城。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必须使用岸电。城区水域内采用燃油作动力的观光游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营运。加强城市港口、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汽车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②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红色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污染排放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暂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易扬尘作业。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④其他措施

  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  应急督导

  市领导小组督导组对各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期间各类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4.5  应急终止

  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  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5.1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应急工作进展等。

  (2)信息发布的组织和形式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5.2  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2日内,各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5.3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2)收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

  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每年3月底前,市领导小组总结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出现重污染天气可不报送上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

  6.2  资金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重污染天气资金的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及财力等实际情况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6.3  物资保障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  通信保障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信息通畅。

  6.5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应建立健全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6.7  制度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6.8  执法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运输车遗撒、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共同做好污染天气期间的执法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2  预案演练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约谈相关部门,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修订与完善

  (1)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相关单位发生变化或应急组织机构或职责调整的;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市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广东省、阳江市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3)各县(市、区)应于每年9月底前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印发的《阳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阳府办〔2014〕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阳江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2. 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3. 不同预警等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