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
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阳府办函〔202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制定《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目录》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资源交易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并及时将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广东平台。
三、未纳入《目录》的交易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四、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如该《目录》与《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阳府〔2020〕53号)相冲突,以该《目录》为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规模标准及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1 |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交通运输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水利工程 | 水利部门 |
其他工程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2 | 土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交易 | 土地使用权交易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交易 |
3 |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 | 不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 | 国有资产监督部门 |
国有资产租赁权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 财政部门 |
4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项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 财政部门 |
分散采购项目 |
5 | 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 商务部门 |
6 | 海洋资源交易 |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
7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8 | 农村集体 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处置村组集体资产资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全部 |
9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10 | 排污权交易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 生态环境部门 |
公开拍卖排污权 |
11 | 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权交易 | 全部 | 生态环境部门 |
12 | 用能权交易 | 用能权交易 | 全部 | 能源部门 |
13 | 涉法涉诉 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全部 | 司法部门 |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
14 |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 | 药品采购 |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 医保部门 |
医用耗材采购 |
15 | 河流资源交易 |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 全部 |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
河砂开采权出让 | 全部 | 水利部门 |
水权交易 | 按照《广东省水权 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 水利部门 |
16 | 耕地储备 指标交易 |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17 | 财政性资金 资助项目 中介服务 机构的选定 |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的选取 |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18 | 公共财政投资 项目融资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PPP项目) | 全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