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
综合执法的通告
阳府告〔2021〕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要求,现就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自2021年4月16日起,市县商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市县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相对应的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执法事项的交接工作。市县商务部门在2021年4月16日前已受理的执法事项,继续完成办理。交接完成后,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支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特此通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